「電子大王」向前妹夫索公司股份敗訴

2024-09-14 00:00

「電子大王」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與其胞妹等人,6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前妹夫獲贈約值4000萬元的南太母公司股份,離婚後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顧明均則要求他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相關股份,現欲索回股份。高院法官陳嘉信昨頒判詞裁定前妹夫早於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有關股份,沒有可能其後主動建議交還股份,裁定雙方從沒口頭受託協議,認為顧明均的一切說法均無證據支持,判顧明均一方敗訴,下令顧明均一方需支付訟費。
官裁定雙方從無受託協議

原告依次為顧明芳、梁永欣、梁永鋯及顧明均,被告為事務律師朱嘉楨。朱嘉楨為顧明芳前夫,梁永欣及梁永鋯為顧明芳與另一梁姓前夫所生的子女,顧明均則是顧明芳的胞兄。 

判詞指,顧明均擔任南太電子公司執行主席時,在1987年邀請朱嘉楨加入南太,朱嘉楨在1987年至1988年擔任執行副總裁。朱嘉楨在1987年獲顧明均分發Lully Corporation的部分股份,朱嘉楨因顧明均不熱衷於收購生產公司而在1989年離開南太。朱嘉楨因需供養妻子及聘請司機、廚師及3名家傭,在1992年一度陷入重大財政壓力,故找來老朋友談智隽以400萬港元購入其Lully股份。

顧明均再在1992年邀請朱嘉楨成為南太獨立非執行董事,要求朱嘉楨把Lully股份轉讓給顧明芳,避免有任何利益衝突。朱嘉楨稱他當年已通知顧明均,有關Lully股份經已出售,故沒有任何利益衝突,顧明均亦委任他成為南太獨立非執行董事。

朱嘉楨另指顧明芳不顧子女,醉心粵劇戲曲,經常醉酒「發癲」,身心虐待朱嘉楨數年,令兩人關係惡化致在1995年離婚,雙方同意朱嘉楨獲得3名親生子女撫養權。顧明均聲稱朱嘉楨在離婚當年主動建議向他交還Lully股份,顧則建議朱嘉楨以受託人的身份繼續持有股份,朱嘉楨當時同意並繼續保留股份。

朱嘉楨則指兩人從沒討論過如何處置Lully 股份,顧明均只叫朱嘉楨繼續擔任南太獨立非執行董事。Lully在1996年按持股比例派發南太股份,但朱嘉楨當年沒有獲派南太股份,證明朱嘉楨已賣出涉案Lully股份。

朱嘉楨亦在2017年透過公司電郵表明,他在1992年已賣出涉案Lully股份以解決財困。陳官指由於朱嘉楨1992年已賣出涉案Lully股份,沒可能在1995年答應以受託方式持有股份,故判原告方敗訴。
案件編號:HCA 175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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