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鴻乘坐賴振邦登記車輛 到貨倉交收防彈板

2024-07-06 00:00

屠龍小隊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7天審訊。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警員證人,他負責擷取被告李家田的電子裝置,其中手機密碼由本案調查隊伍同事提供,他供稱不一定要有密碼才能擷取當中資料。控方案情完結,辯方將會決定被告作供與否,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控方傳召警員證人洪子安(音譯),他負責於2020年8月28日就被告李家田的手機和平板電腦進行鑑證,透過Cellebrite擷取資料。在辯方盤問下,洪指手機和平板電腦需要連接提取裝置「Touch 2」,按顯示的提示逐步執行程序,其中一步需要輸入手機密碼,洪指本案調查隊伍同事提供密碼。辯方問洪如果沒有手機密碼可否進行擷取工作,洪稱「無密碼並不是做不到」,Cellebrite會提供其他方法擷取內容。

早前提到同謀者吳智鴻在屠龍小隊置放物資的荃灣倉庫附近交收防彈板,控方昨早呈遞吳智鴻當日所乘坐汽車的登記文件,顯示該輛汽車名下登記人為同案被告賴振邦。
沒裝置密碼仍可藉法證軟件擷取資料

證供提到大行動前夕,彭軍壕陪同吳智鴻在華仁書院組裝炸彈,彭協助扔掉熔解的電池盒;彭軍壕、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在薔紅餐廳會面,其後於灣仔視察環境等。陪審團過往已閱覽涉案閉路電視畫面截圖,控方應辯方要求播放所有完整片段,庭上播出的包括彭在華仁書院棄置電線、已熔解的電池盒等垃圾,以及黃等人於薔紅餐廳會面等片段。控方舉證完畢。

根據控方案情,同謀者吳智鴻向黃振強、彭軍壕、槍手蘇緯軒指,於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期間實行涉槍和炸彈的大行動,分別放置大、小炸彈於軒尼詩道一帶,由屠龍小隊等人誘警到小炸彈位置,槍手會在附近天台射擊警察,逼警察撤退到大炸彈後再作引爆,其後便有人執起警方槍械、離開現場。

黃振強供稱有告知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將會實行涉槍和炸彈的行動。黃又指張銘裕、李家田曾參與西貢試槍;黃亦與劉佩凝共同管理為屠龍小隊眾籌的「育龍」頻道,黃表示有向劉佩凝提及大行動,着對方加強眾籌力度為團隊安排潛逃。

彭軍壕稱與吳智鴻、許湛榮同屬無名組織。彭曾協助吳交收三把槍、炸藥,吳與賴振邦在大行動前夕於華仁書院一同組裝炸彈;蘇緯軒作供指他屬於蘇翰韜(Stephen)的隊伍,Stephen協助吳一方訂購3支手槍,並安排蘇在大行動中任槍手。

承認事實指,2019年12月9日,警方在香港華仁書院發現2枚大小炸彈,小炸彈由24根金屬釘、約2公斤「ANFO」炸藥組成;大炸彈則由145根金屬釘、8公斤「ANFO」炸藥等組成。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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