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單車男疑不滿的士切線 強開車門理論

2024-06-16 00:00

網上截圖可見一名黑衫男子發難落車走向的士司機位,打開車門與司機理論,更疑似欲拉出司機「肉搏」。
網上截圖可見一名黑衫男子發難落車走向的士司機位,打開車門與司機理論,更疑似欲拉出司機「肉搏」。

電動單車在馬路上行駛的安全問題一直受人關注,昨日網上瘋傳一段短片,顯示一名黑衫男子駕電動單車在觀塘茶果嶺道行駛期間,右邊一部的士打燈轉線,駛至電動單車旁,單車友疑膽怯窒步,剛好紅燈兩車停在交通燈前,單車友竟發難向司機指手劃腳,最後更索性落車走向的士司機位,打開車門, 與司機理論,更疑似欲拉出司機「肉搏」。片段被上載後,引來網民熱話,紛紛認為電動單車友「惡人先告狀!」
網民:惡人先告狀!

不少網民認為「的士已經好早打燈,過咗線無車先出,架唔合法車仔唔見到人打燈嘅咩?唔識睇就揸咩出街」。

有網民則理性分析,「首先,的士轉線之前有打燈, 第二,佢過咗影線之後先至轉線,第三,隔離線有足夠嘅空位俾佢轉線,第四,的士唔係連續轉兩條線。 所以呢個世界,真係唔好話的士佬,一樣好多人冇性,自己錯乜嘢都唔知,仲大大聲以為自己好叻。

另外,香港有關單車法例,單車需要同時有一盞白燈起車頭,同埋紅燈起車尾,車尾要再加一個紅色反光板,然後一定要有車鈴,咁大家認為呢一個單車有冇呢? 有時聲大夾惡,搞到自己俾人罰錢甚至俾人告都唔知點解!」
馬路上行駛或違例

運輸署表示,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單車,須要領牌方可使用。但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與構造一般未能符合適用於汽車的法定安全要求,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署方又指,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使用未登記或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條例。例如《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所訂的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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