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淪洗錢幫兇 隨時坐監加刑
2024-05-06 00:00
因出售銀行戶口予詐騙集團收取犯罪得益而被捕的市民不乏青少年和長者,當中有15歲少年早前被落案起訴,也有13歲被捕女學生受騙借出電子支付戶口予網上認識的騙徒,戶口被利用作收取騙款。警方提醒市民,會向法庭申請加重傀儡戶口持有人的刑罰,強調要時刻緊記「銀行戶口畀人用,坐監加刑好嚴重」。
受薄酬利誘 15歲少年被起訴
此外,觀塘警區於今年3月17日至3月30日展開「曉光」行動,拘捕37人,大部分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他們涉及35宗網上騙案,有101名受害人被騙8900萬元,部分被捕人承認曾出售銀行戶口予犯罪集團處理犯罪得益,以換取數百至數千元的報酬,當中年齡最小的15歲被捕男童已被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警方發言人重申,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的規定,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提供戶口予犯罪分子處理犯罪得益,便有可能干犯洗黑錢罪。
警方會向法庭申請加重傀儡戶口持有人的刑罰。在近期的洗黑錢定罪案件中,已有傀儡戶口持有人被法庭於原有的監禁刑期上,加重達兩成的刑罰。
發言人提醒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銀行戶口給予其他人,並時刻緊記「銀行戶口畀人用,坐監加刑好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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