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看似機密」罪針對公職人員
2024-03-11 00:00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草案內容,有議員關注「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的條文,當中「看似屬機密」是甚麼意思。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相關罪行的目的是「防止公職人員放流料」,危害國安。至於「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對「軍火」的釋義,有議員建議將先進武器如「激光武器」或「激光炮」包含在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相信,條例具「兜底」作用,可以涵蓋上述武器;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日指示,法案委員會將於今日舉行4次會議,每節兩小時。換言之,這將是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天開會。
民建聯黃英豪詢問「看似屬機密」有沒有客觀標準時,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條例針對的情況是有公職人員身份、可接觸機密的人,一些聲稱是機密、內部的消息,這些人可能利用發放所謂機密消息危害國安。林定國再舉例指,在一些情況下,有政府保安部門人員,或會偽造文件訛稱「有國家即將派軍隊攻擊香港」,如果資訊屬實固然會影響國家安全,就算該資料失實,由於相關人士是公職人員,加強了資訊的可信性,有可能會引起社會動亂不安。
「激光炮」未納軍火 條例有「兜底」
在「軍火」釋義方面,黃英豪指,解放軍有在055大驅逐艦上部署激光武器,指應將大功率激光武器加入軍火定義。鄧炳強稱,即使「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因此不成問題。
對於《草案》限制「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A4聯盟」楊永杰亦問及攝影發燒友在沒有違法或危害國安意圖下,收取報酬拍攝軍事設施或禁地是否屬違法。鄧炳強強調「有否違法意圖」才屬重點,一般市民拍照時拍到軍事禁地並不會犯法。
堵貨櫃碼頭等屬危害國安
下午的會議則着眼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及其他條文,自由黨張宇人問及貨櫃碼頭非條文中所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倘有人用沉船堵塞海港入口是否犯罪;楊永杰關注阻止人員進入水廠、電廠,癱瘓其運作,又是否屬破壞行為。鄧炳強指出,不讓人員進入設施削弱或令設施無法發揮效力,故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的規管範圍。
張宇人續稱,金融安全非常重要,若重演索羅斯於1997年衝擊聯繫匯率事件,或有人游說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不要讓香港使用,會否同受法例規管,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稱,會再考慮有否需要擴大保障。
延長羈留期申請須合理
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的安排是另一項備受關注的內容,民建聯周浩鼎問到,警方可否以防止被捕人通風報信為由,申請延長羈留。梁文豐回應指,延長目的在於讓警方蒐證,若相關人士通風報信影響蒐證工作則符合此目的。陳克勤問及,會否出現警方一拘捕就申請延長羈留的情況,鄧炳強強調,要向裁判官解釋,說明為何不夠時間蒐證,相信短期內提出申請或有欠合理性。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指出,外國對於牽涉國安的案件,均有延長羈留的做法,林定國認同,並稱做法有必要性,重申提出申請要有理由,認為這反映對被捕人的尊重及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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