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同意立法禁威脅國安罪行 新增概念定義須清晰
2024-03-01 00:00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文件表達公會的意見,表示同意特區政府應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有關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又指新增的概念或罪名定義,以及罪行元素和定罪標準一定要清晰,以免市民及持份者誤墮法網。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記者會上表示,公會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和案件,並蒐集了不少會員意見。他表示,公會希望當局考慮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相應保障,「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更能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公會認為,所有與「非法披露」有關的建議罪行,應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不止於新聞從業員,而是涵蓋所有有機會干犯此罪行的人,而門檻不應該低。
延長未經起訴情況下的羈留方面,公會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當警方有合理懷疑該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警方才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並有嚴格的申請及羈留時限。至於被扣押人士的權利方面,公會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只有警司或以上級別的警官,有權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暫時推遲會見律師,但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進行諮詢,會出現特定的危害後果」。公會說無論如何,要准許被羈留人士在48小時期限結束前,行使諮詢律師的權利,以上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將理由告知被羈留人。公會又建議「煽動意圖」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公會建議「國家安全」定義採用內地定義,案件以普通法審訊;認為叛國「發動戰爭」定義不應包括「未構成武裝叛亂的本地暴動或騷亂」,亦應考慮加入發動了「實際戰爭」作罪行元素,而非只合謀發動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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