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23條罪行將列最高刑罰

2024-02-05 00:00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第23條罪行刑罰,不應單純將《香港國安法》的罰則「搬字過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第23條罪行刑罰,不應單純將《香港國安法》的罰則「搬字過紙」。

政府早前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本月28日,但諮詢稿中未列明各種罪行的罰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在電視節目上解釋,現階段仍未訂出相關罪行,公眾諮詢亦毋須討論相關問題;至於市民可否參考《香港國安法》的罰則,林定國說不應單純「搬字過紙」,要按每項罪行性質決定罰則。林定國又指,《基本法》23條立法很大機會沿用普通法傳統方式草擬,即是一般會列出最高刑罰。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星島》表示,罰則一般根據法律原則決定,考慮阻嚇力、是否與罪案的嚴重性對稱等,「一般來說都是一些技術性問題,較少由公眾意見決定」,未必是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一部分,直至政府提交草案時就會交代罰則,屆時立法會議員便可代表市民,提出意見或修訂。湯家驊又說「國家安全是很嚴重的罪行,罰則一定不會輕,大家不應有任何錯覺認為國家安全是很輕的罪行,刑罰會與一般嚴重罪案脫鈎;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涉重大人命可達公眾利益門檻

林定國昨日聯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電視訪問,被問及條文涵蓋禁止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人員非法披露「看似」屬機密資料,會否讓市民難以適應或判斷是否違法?鄧炳強表示,條例設立的目的是防止公職人員或承辦商發布誤導消息,或利用其身份去透露一些「人哋以為係機密嘅嘢」,引起社會恐慌。對於條例設立的原意,鄧炳強表示,當局發現如果沒有加上這個條款,法律上或存在真空,指「如果只是用機密罪,就規管不了這些人」;至於相關條文是否令公務員難以在網上發表言論,他指外國都有類似條文。

對政府正考慮將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林定國強調門檻非常高,舉例事情屬十分緊急,涉及重大人命或安全,要去到「唔講唔得」的情況,又指「冇其他方法令到大眾知悉呢件事,咁你就可以去到(門檻)。」對披露南丫海難中的機密資料,若有死因庭可處理,是否亦符合門檻,林定國稱「很難具體說,但聽起來未必符合到。」
鄧炳強:可批評或責罵政府

對於煽動意圖罪的內容及罰則會擴大,若市民提出意見,不滿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的表現,會否屬於犯法?鄧炳強說「你可以批評、責罵政府,但如果重複說、加鹽加醋,用語氣等故意挑動市民情緒,或被視為煽動憎恨。」

至於特區政府考慮參考英國做法,延遲或阻止嫌疑人去見某一個律師,被問及是否要阻止律師去「通風報信」,林定國表示當局參考英國最近訂立的國家安全法,指上述事情「絕對有可能發生」,指必須考慮嫌疑人聲稱要見律師,但原來這個律師和他可能是「同一夥人」,假借諮詢為名,其實是借此作為「一個溝通的渠道」,結果繼續延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表示當局會平衡被告人諮詢律師的權利,但同時間不能夠讓他濫用權利,直言「如何拿平衡是重要的,但也是需要有一個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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