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非旅客涉販毒 獲批上訴許可
2023-09-20 00:00
去年一宗西非貝寧男旅客販毒案審訊中,陪審團退庭商議第二日,問及裁決須否基於被告知悉所涉毒品在港屬違法,原審法官其後認為陪審團未能掌握裁決基本原則及主要爭議,解散陪審團重選,其後定罪。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解散陪審團做法不公。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日前頒布判詞,認為何時何等情況下才適合解散陪審團等上訴理據,含有廣泛而重要的法律觀點,終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引述案情指,2020年2月貝寧籍男被告Fadonougbo Frejus Lezin接受5000美元報酬,從南非飛抵香港,鞋履內收藏了800多克可卡因,被海關人員察覺異樣截獲。被告翌日錄影會面中承認接受報酬攜帶毒品來港,惟其後庭上作證時否認,又指自己不知悉有毒品,而錄影會面的說法乃受海關人員虐待誤導所致。
曾認帶毒 庭上否認
原審法官胡雅文與控辯雙方幾經討論後,認為案中爭議並不困難,惟陪審團未能掌握裁決基本原則及主要爭議,為維護司法公正決定解散陪審團。法官其後重選陪審團,經審訊後陪審團終一致裁定被告罪成,判囚22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指,解散個別或整個陪審團做法並不罕見,惟被告基於原審法官解散原有陪審團而上訴定罪,上訴庭是否具司法管轄權處理此事卻值得商榷。
理據含重要法律觀點
他解釋因為主審法官掌有酌情權去解散陪審團,若其決定影響定罪,上訴庭或具司法管轄權處理。
他認為上訴理據中含有廣泛而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退庭商議期間何時及何等情況下適合解散陪審團、應否基於陪審團提問性質和內容而解散陪審團以及如何衡量,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1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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