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同性婚 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2023-09-06 00:00

岑子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布書面判詞裁定他部分勝訴。
岑子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布書面判詞裁定他部分勝訴。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但敗訴,岑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布書面判詞裁定他部分勝訴,5名法官雖一致認為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也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但以3比2大比數裁定港府沒有提供如「民事結合」等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屬違憲,有關命令將於兩年後才生效,以便政府期間履行義務提供替代方案。終院下令各方在21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並下令政府需支付訟費。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祈顯義均認為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故裁定港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違憲;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雖認為港府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沒有違憲,但基於3比2大比數裁定岑子杰在此上訴論點勝訴。

儘管岑子杰希望爭取同性婚姻及海外同性婚姻的權利,但終院5名法官一致認為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亦不可以此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強調《基本法》立法原意是保障異性婚姻,裁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同性伴侶在香港法例下並無法律能力去締結同性婚姻,港府亦不承認岑子杰的海外同性婚姻,故一致駁回此兩項上訴爭議。
有關聲明將於2年後生效

終院最終裁定岑子杰上訴得直,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宣布政府未能按《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的規定,履行其積極義務去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亦未制定關係獲承認後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義務,屬於違憲。有關聲明將於兩年後才生效,以便政府期間履行上述義務,終院亦要求訴訟各方在21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對於岑子杰爭議港府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違反《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三位法官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以及獲取合法的身份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或感到他們委身穩定的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

3名法官認為如法律上不承認同性結合,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中會遇到實際困難,當他們申請司法覆核爭取權利時,在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又需承受各種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期間不得不公開其私生活的細節,受公眾監察或指責,證明沒有法律框架去承認同性關係,會令同性伴侶的私生活和尊嚴受到干預並被侵害。
建議立法機關參考外國方案

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舉例指,如果當同性伴侶多年來共同管理資產,在沒有適當的法律框架下,他們分手後的財產分配則會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或需導致法庭逐案處理其財產爭議,如有適當的法律框架則可解決紛爭。兩名法官指現時不少國家如英國及新西蘭亦有同性民事結合的方案可供參考,提供一個正式機制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另建議政府及立法機關可考慮民事結合的條件,如有關年齡要求、是否一夫一妻制、禁止近親結合、同居要求,應否讓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均可申請民事結合、如何結束民事結合、某一方如沒有立遺囑,死後配偶可否繼承財產等。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而非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無權在香港結婚,是否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批准同性婚姻的議題,則需交由政府及立法機關決定,法庭不便評論香港應否立法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案件編號:FACV 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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