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同性婚 终极上诉部分得直

2023-09-06 00:00

岑子杰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昨颁布书面判词裁定他部分胜诉。
岑子杰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昨颁布书面判词裁定他部分胜诉。

彩虹行动成员、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绝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决定但败诉,岑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昨颁布书面判词裁定他部分胜诉,5名法官虽一致认为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也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但以3比2大比数裁定港府没有提供如「民事结合」等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做法属违宪,有关命令将于两年后才生效,以便政府期间履行义务提供替代方案。终院下令各方在21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下令政府需支付讼费。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非常任祈显义均认为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故裁定港府没有提供替代方法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做法违宪;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虽认为港府不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做法,并不构成对私生活的干预,没有违宪,但基于3比2大比数裁定岑子杰在此上诉论点胜诉。

尽管岑子杰希望争取同性婚姻及海外同性婚姻的权利,但终院5名法官一致认为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亦不可以此承认海外同性婚姻,强调《基本法》立法原意是保障异性婚姻,裁定《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同性伴侣在香港法例下并无法律能力去缔结同性婚姻,港府亦不承认岑子杰的海外同性婚姻,故一致驳回此两项上诉争议。
有关声明将于2年后生效

终院最终裁定岑子杰上诉得直,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布政府未能按《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的规定,履行其积极义务去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亦未制定关系获承认后所伴随的适当权利和义务,属于违宪。有关声明将于两年后才生效,以便政府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终院亦要求诉讼各方在21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对于岑子杰争议港府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违反《人权法案》及《基本法》,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三位法官认同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以满足同性伴侣的基本社会需求,以及获取合法的身份认同,以免令他们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或感到他们委身稳定的关系不值得获得承认。

3名法官认为如法律上不承认同性结合,同性伴侣在日常私生活中会遇到实际困难,当他们申请司法覆核争取权利时,在法律程序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又需承受各种压力、不确定性及法律费用,期间不得不公开其私生活的细节,受公众监察或指责,证明没有法律框架去承认同性关系,会令同性伴侣的私生活和尊严受到干预并被侵害。
建议立法机关参考外国方案

法官李义及霍兆刚举例指,如果当同性伴侣多年来共同管理资产,在没有适当的法律框架下,他们分手后的财产分配则会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或需导致法庭逐案处理其财产争议,如有适当的法律框架则可解决纷争。两名法官指现时不少国家如英国及新西兰亦有同性民事结合的方案可供参考,提供一个正式机制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另建议政府及立法机关可考虑民事结合的条件,如有关年龄要求、是否一夫一妻制、禁止近亲结合、同居要求,应否让同性伴侣及异性伴侣均可申请民事结合、如何结束民事结合、某一方如没有立遗嘱,死后配偶可否继承财产等。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指出《基本法》及《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而非同性婚姻。同性伴侣无权在香港结婚,是否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或批准同性婚姻的议题,则需交由政府及立法机关决定,法庭不便评论香港应否立法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案件编号:FACV 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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