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前言行不適用共謀者原則 惟可作指控發言者

2023-06-03 00:00

「35+」初選案昨續審,下周四作中段陳詞。
「35+」初選案昨續審,下周四作中段陳詞。

(星島日報報道)「35+」初選案續審,《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昨早於西九龍法院決定《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陳官則決定可以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參與串謀,書面理由擇日公布,押後案件至下周四作中段陳詞。
下周四作中段陳詞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昨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將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周一和周三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周四陳詞。

共謀者原則爭議中,法官陳慶偉曾以戴耀廷文章為例,辯方幾不爭議文章表面上可供呈堂,用作環境證據,雙方只爭議可否用於共謀者原則下指證各被告。控方周一首次提出戴耀廷區諾軒由一月底飯局開始,與其他被告協議於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以追求五大訴求,其共同目的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以共謀者包括區諾軒、郭榮鏗、鄭達鴻及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等的言行來互相指證各被告參與串謀,並以一個70多年前的美國案例,引述當中判詞附帶意見來支持說法。

辯方批評控方此前從未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做法不公,又指應用共謀者原則前提為有串謀罪案發生,然而《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本案根本沒有任何罪案可言,否決財案沒有干犯任何普通法罪行。 陳官又曾提醒控方不能一證二用,須先有獨立證據證明案中有串謀,其後才可用其他證據包括共謀者言行來互相指證各被告。沈士文日前亦反對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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