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人人|完善法例議員有責

2023-06-02 00:00

律政司司長本周三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藉以填補現時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未能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錯誤作出「毋須答辯」判定或「無罪」裁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造成司法不公。有關修訂看似很技術性,但只要明白當中關鍵便不難理解。我想藉今期專欄支持修訂以堵塞漏洞;完善法律,是立法會議員的根本責任。
無法提供上訴 漏洞須堵塞

現時,一般來說,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均有陪審團參與。所有經陪審團裁定無罪的案件,控方不能就該等裁決提出上訴,這基本原則並無爭議。然而,在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前的不同階段,法官可能基於錯誤理由,判定被告對控罪「毋須答辯」,宣告被告無罪。對此,按現時法例,控方不能提出上訴以糾正錯誤,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去年,「上訴庭」在處理律政司司長就3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因「原訟庭」法官錯誤判定「毋須答辯」獲裁定無罪後轉交的法律問題時,明確指出有關之「毋須答辯」判定犯錯,有關法官因此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現時卻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此等錯誤提出上訴,有需要堵塞漏洞(英國早於2003年透過其Criminal Justice Act作出相關的法律改革)。這是《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一種情況。

此外,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律政司司長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選擇由3名「原訟庭」專業法官組成「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該等案件。然而,若「審判庭」在出現錯誤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無罪,現時法例也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該等錯誤提出上訴,情況跟現時法例對在「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控方可就專業法官錯誤作出「無罪」裁定提出上訴的做法不一致。根據香港本地司法實踐經驗,「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有關之「無罪」裁定上訴機制行之有效,絕無理由對在高等法院「審判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處理,有關漏洞必須堵塞,《區域法院條例》的既有機制可作參考。這是《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二種情況。

就第一種情況而言,《條例草案》規定上訴庭須信納某「毋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方可推翻或更改該「毋須答辯」判定。就第二種情況而言,上訴庭也只會在「審判庭」錯誤理解法律,或「審判庭」作出任何合理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均不可能得出錯誤結論或事實裁斷的情況下,才會推翻有關之「無罪」裁定。

《條例草案》的修訂有其必要性、正當性和及時性。我給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張宇人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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