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圖炸法院案 1男囚5年8月 3「步兵」入教導所
2023-05-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組織「光城者」涉嫌策劃炸彈襲擊法院大樓等公共設施,主腦及5名同黨本月初認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先處理其中4人的判刑,並強調幸好經警方出色調查及迅速行動後,讓計畫在萌芽階段已被磨滅,眾被告未能採購任何炸彈原料,最終沒有成功製造任何炸彈,亦沒有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乃判處3名現年不足21歲的被告同入教導所,判1名負責租住單位來製造炸彈的男子入獄5年8個月。另外2名被告包括主腦的判刑,則押後至9月27日。
主腦「連儂哥」押後9月判刑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表示,本案所計畫的炸彈襲擊以法院作為攻擊目標,司法機構作為香港法治地位的象徵,假若炸彈襲擊最終成功實行,便會大大削弱香港的司法尊嚴,屬本案加刑因素。李官總結案情指,歐文負責支付房租租用尖沙嘴賓館酒店房間,以便製作土製炸彈,何裕泓、歐文及陳綽軒先後到觀塘及屯門法院大樓等目標地方,實地勘察並拍攝相片。羅啟穎答應在收取500元報酬後,放置炸彈在目標地方,以製造公眾迴響。蘇穎貞答應為何裕泓四處採購所需的化學品,如雙氧水及鹽酸,以供製作TATP,但最終也沒有辦法購入任何原料。
官:被告行為令社會情況更惡劣
李官考慮判刑時認為本案發生在社會動盪不安期間,市民訴諸暴力去表達政治訴求,被告行為令社會情況變得更惡劣;炸彈襲擊破壞社會穩定,有可能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罔顧任何人因而喪生、殘廢或受傷的可能性;市民可在網絡上輕易找到土製炸彈的製作方法,原料亦只是商用或家用化學品,故認為本案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李官指,涉案計畫有實際行動,包括可行的時間表、計畫購買炸彈原料、計畫製作爆炸品等,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雖然4人串謀參與同一計畫,但歐文比另外3名被告罪責明顯較重,歐文負責租用賓館房間、計畫製作炸彈、實地視察目標地方,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社會及公眾譴責,判監是唯一選擇,故以監禁8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5年8個月。
李官認為被告陳綽軒及羅啟穎只是「步兵」,蘇穎貞嘗試購買化學原料但不成功,罪責較輕,角色只屬次要,而且3人現年不足21歲,考慮社會利益及更生機會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不會太仁慈或嚴苛,又對公眾及被告給予一定程度的阻嚇,決定採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處3人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HCCC103/2022 及 HCCC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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