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勒令指尖悅動2高層賠償
2023-04-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指尖悅動(6860)昨日公布,兩名高層劉傑(見圖)及朱炎彬,因涉嫌導致公司蒙受近2.59億元損失,而遭證監會要求承擔責任,賠償公司損失。對於董事因公司投資失利而「上身」,專家分析指,應只屬個別事件,不會衝擊整體董事制度。
據指尖悅動公告,證監會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公司主席、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劉傑,以及另一執行董事兼首席營運官朱炎彬展開法律程,要求劉傑及朱炎彬承擔責任,以賠償公司因投資失敗而蒙受的損失。公告還指出,證監會已向3家證券行發出限制通知,劉傑及朱炎彬被禁止進行指尖悅動股份任何交易,以確保在法院下令時,有資金可用於支付賠償,以保存這些帳戶中高達約2.59億元的資產。
被禁進行股份交易
對於上述事件,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會長楊志達表示,如果有關董事在決定一個投資項目時,已進行獨立法律與財務盡職調查,以及由獨立評估師對項目進行評估,履行董事責任,正常而言,日後有任何投資虧損,都屬於正常商業行為,監管機構也不會要求相關人士對公司賠償。
他續指,從指尖悅動現時披露的資料推斷,證監會可能認為該2名執行董事可能涉嫌參與失當行為,違反對公司責任,所以證監會才要求法庭頒令要他們賠償。他又指,指尖悅動只是個別事件,不會影響整體公司董事制度。
專家:應屬個別事件
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董事兼業務發展及市場總監林鴻恩亦表示,董事進行投資決定時,可以考慮外聘專業人士進行盡職審查,若董事已經做好上述工作,後續突然發生一些原先不可預見的情況,令公司出現虧損,而董事亦已盡快補救以減少損失,一般而言董事已是盡了責任。
林鴻恩續指,從現時已有的指尖悅動資料來看詳情不多,加上該事件獨特,較難評論事件。他又指,不認為單是這個獨立個案,就會令整個市場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存在不必要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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