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50萬向商人提供協助 前警長囚1年半
2023-04-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53歲前警長4年前收受親戚50萬港元賄款,以協助一名被三合會社團追債的商人朋友調查事宜,前警長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昨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而知法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必須判監處理。
官下令全數還50萬元利益
案情指,男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李透過親友認識一名商人黃君游,黃涉與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有財務糾紛,黃的家屬遭追債騷擾並收到追債信件,黃曾報警求助但未獲立案處理。李要求同袍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三合會成員的服刑記錄,要求刑事調查隊警員協助找出該三合會成員的住址,及後獲得親友所簽發的一張50萬元的支票。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收受親友所提供的50萬元賄款,協助黃君游與警方之間辦理往來事務的查詢及調查,陳官早前已裁定涉案50萬元並非親友向他作出的貸款,而是向黃君游提供協助的賄款。被告一次性收受賄款,動用他在警隊的人脈便利,協助黃調查被追債騷擾但報警不果的事宜。
官指知法犯法打擊市民信心
陳官表示被告背景報告內容分外正面,當中顯示被告為市民及警隊服務多年,是受人尊敬的警隊精英,感化官亦建議輕判。惟陳官認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而知法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即使他過往服務警隊並對社會作出很多貢獻,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不會考慮以緩刑方式處理。
陳官以監禁2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過往良好品格及貢獻、近年經歷及身體問題,酌情減刑半年,終判囚1年半。
陳官另下令被告需向香港政府全數復還涉案50萬元賄款,被告需於刑滿出獄後14個月內先歸還14萬元,餘下36萬元可以每月償還1萬元的形式處理。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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