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鄒幸彤拒交資料罪成

2023-03-05 00:00

鄒幸彤另涉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候判。
鄒幸彤另涉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候判。

(星島日報報道)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昨於西九龍法院裁定警方國安處足以「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通知書合法,3人拒交任何資料,故裁定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11日判刑,期間鄧及徐續准保釋。
羅官裁決引述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下,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其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常委鄧岳君、徐漢光等發通知,要求支聯會在14日內提供警方所需資料文件。審訊期間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除去部分涉案資料,以免影響調查或其他調查目標,有必要時覆核做法,並信納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並沒受損。法庭裁決後判詞附上支聯會調查報告,內容大幅塗黑遮蓋。
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同罪成

法庭指出,《國安法》實施細則有意設立有效率行政程序以輔助執法,故附表5刻意沒有列明辨識個別組織為外國代理人的具體條件,以便警方行使專業判斷,為預防罪行,警方推測甚至有表面證據,因此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羅官指出事實爭議不大,案中主要爭議為辯方質疑通知書合法性。

羅官表示,實施細則附件5既沒有列明辨識外國代理人的門檻,警方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門檻。羅官認為眾多海內外組織人士涉案,早期所得資訊一般較鬆散,亦無現存外國代理人登記機制或名單,採納更嚴格辨識標準不切實際,而國家安全事務至高無上,必須確保行事效率。羅官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雖較「有合理理由懷疑」門檻較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權利和效率,故警方做法難以置喙。

羅官認為警方為了解支聯會背景及功能,有需要索取其員工資訊及資產清單等,進而推斷其最終目標,另一方面,雖然涉及資料出現在《國安法》實施前,然而國安事務不限於某時某刻,大多案件由持續一連串行為積累而成。

羅官指出,反觀一眾被告沒有按已有渠道交涉,反而高調召開記者會及發公開信公然拒絕要求,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羅官反駁資料僅回溯至2014年,部分會計記錄等理應保存,不難獲取,故難以證明要求屬強人所難。

羅官認為警方平衡了偵查國安罪行和保障權利,裁定通知書合法,法庭沒有理據行使酌情權否決,被告有責任回應,然而其毫無意圖、事實上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辯護理由並不適用,裁定各人罪成。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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