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圍堵理大」暴動罪成候判

2022-12-04 00:00

涉案其中一名被告為理大學生馬宇亮。
涉案其中一名被告為理大學生馬宇亮。

(星島日報報道)三年前理大事件,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引發大規模衝突,多達二百一十三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十一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昨在區域法院全部人被裁定罪成,為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理大外圍暴動案。暫委法官香淑嫻裁決指,各被告非居於暴動範圍但以常見示威者裝束現身,藉以壯大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案件分別押後至本月十七日及三十一日求情和判刑,期間須還押監房。警方表示歡迎裁決。
香官裁決指,當日路面有路障和火堆,偶爾更發生爆炸,情況十分危險,警方須發射逾二百枚催淚彈及逾二百發橡膠子彈,在長達五十分鐘的對峙中,警方多次要求示威者離開,但他們不為所動。若然他們並非參與者,必然會選擇盡快離開,以免被誤會,即使是誤闖暴動區域的人,亦應有足夠時間掉頭。

香官續指,部分被告的寓所與案發地點距離遠,包括天水圍、荔枝角及元朗,而事發時附近一帶商鋪已關門,無商業活動,他們無必要逗留。全部人知悉身處暴動現場而選擇留下與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他人成為暴動一分子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最終在現場被制服。

香官認為,各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衣和佩戴防毒裝備,與二〇一九年六月起以來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合,毋庸置疑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分,明顯有備而來。
首宗經審訊定罪理大外圍暴動案

其中李卓珩及馬宇亮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為一支雷射筆和汽油彈,用作傷害人身。陳駿煒及謝澔庭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分別為噴漆和打火機燃料,用來塗鴉或遮蓋公物及在暴動現場伺機使用。針對六名被告分別管有板手、錘等物品,由於無足夠證據證明管有物品意圖傷害他人,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在散庭後表示,警方非常歡迎裁決。

十一名被告依次為二十六歲文員李卓珩、二十八歲地盤工陳駿煒、二十六歲IVE學生劉嘉樂、三十三歲攝影師鄭家裕、二十五歲獸醫護士廖卓賢、二十七歲理大學生馬宇亮、二十五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二十六歲倉務員容家俊、二十六歲運輸工勞尚文、二十一歲學生梁楀燊、二十三歲無業張賀祺。

全部人被控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部分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所涉物品為板手、六角匙、雷射裝置、錘、打火機、噴漆等。同案被告的「十二港人」之一、二十歲港大生郭子麟及二十一歲IVE學生林敏諾早前認罪,他們同在本月三十一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 DCCC 4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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