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發「先買後付」指引 銀行須註明屬信貸產品

2022-09-03 00:00

阮國恒表示,監管當局關注「先買後付」可能導致過度借貸的風險。
阮國恒表示,監管當局關注「先買後付」可能導致過度借貸的風險。

(星島日報報道)本港近年新興「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的消費模式,金管局今年初對此風已表關注,昨發出七項相關指引,並要求銀行在今年底前落實,以加強保障消費者。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昨於《匯思》撰文指,與無抵押私人貸款無異的「先買後付」近年在歐美市場盛行,香港最近亦開始出現相關產品。綜觀本港市場,「先買後付」產品一般具分期付款的性質,其經營模式與傳統分期付款產品大同小異,但還款期一般較短。「先買後付」產品的提供者,包括科技企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等,會先為客戶一筆過向有關商戶付款,然後再向客戶分期收取已繳款項。換言之,「先買後付」實際是客戶從產品提供者借錢購物消費。
要求在年底前落實

他指出,「先買後付」的市場營銷手法及導致過度借貸的風險已引起多個地區的監管機構關注。金管局昨就「先買後付」產品向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銀行落實以下七項保障消費者的措施,包括必須在「先買後付」產品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寫明「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的教育字眼;應避免塑造「先買後付」並不等如借錢的觀感,並須在有關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及顯著地註明此屬「信貸產品」;銀行與電商平台合作時,如果「先買後付」是結帳的預設或首選支付方式,銀行應評估這種安排會否容易導致衝動借貸。

此外,銀行必須確保「先買後付」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披露相關費用及利息,並以實際年利率列出這些相關費用及利息供客戶參考。至於標榜「免息」的「先買後付」產品,亦必須在同一宣傳資料上註明其他收費;在產品的資料概要中,需提醒客戶一旦逾期還款,將影響客戶的信貸紀錄。

同時,銀行要讓客戶充分了解退款機制在「先買後付」產品中是否及如何適用,以及審批該類產品時,必須評估申請人的信貸狀況,並考慮申請人的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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