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動案 8人判囚1入教導所

2022-08-20 00:00

涉案學生莊嘉灝被判刑。
涉案學生莊嘉灝被判刑。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八月尖沙嘴示威期間,九名男女被捕後被控暴動罪,兩人認罪,另外七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二十四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管有九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再被裁定無牌管有火器或彈藥罪成。主審法官王詩麗昨於區域法院直斥示威者以磚頭水馬等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反投擲催淚彈,照射雷射光,更曾投擲兩枚汽油彈入內,致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被告等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乃判十七歲男學生入教導所,其餘八人分判入獄四十至五十二個月。
八人分判入獄40至52月    

王官判刑指,眾被告身穿裝備,刻意着上黑衣掩飾身分,以放膽放肆參與暴動,有備而來聚眾滋事。本案暴動規模大,有約數百至一千人參與,星期日下午聚集在尖沙嘴熙來攘往的街道,範圍不小,長達兩小時,導致交通嚴重癱瘓滋擾公眾,而四時許警方為防守警署而無警員巡邏,公眾安全受嚴重影響。

 王官提到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執法有困難,示威者以磚頭水馬等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反投擲催淚彈,照射雷射光,更曾投擲兩枚汽油彈入內,致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最後推倒四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被告等行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警方乃法治秩序象徵,法庭需要保護,否則會令法治受損。
官斥目無法紀挑戰法治

三十歲女學生李穎淇和二十五歲送貨工聶嘉寶案發時分別身處警署出入口嘗試撲滅催淚彈,和在示威者前推倒高台,裝備自己到場刻意逗留在前積極參與,各以五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李穎淇再因熱心公益、經常參與動物義工服務,減刑兩個月,二人分別判囚三年四個月和三年半。除十七歲男學生以外六人則以五十個月為量刑起點,不另減刑。二十四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管有催淚彈殼,不會構成危險,判囚九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共囚四年四個月。最後十七歲男學生因報告正面,評價很高,有見其案發時入世未深,順應報告判入教導所。

九名被告依次為三十歲女學生李穎淇、十七歲男學生、二十八歲運輸工廖偉明、二十七歲學生莊嘉灝、二十五歲送貨工聶嘉寶、二十四歲學生黃千溥、二十一歲羅後成,二十八歲潘冠雄及二十四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同被控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於尖沙嘴彌敦道一三二號外無牌管有九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三七、三三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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