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旁聽師」研立法 未經授權記錄可重罰
2022-07-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旁聽師」在反修例示威案聆訊時,在庭上滋擾的手法層出不窮,逾年來未見杜絕相關問題。及至警方國安處在本年四月初首度將「旁聽師」提出檢控,法庭始恢復寧靜。司法機構有見及此嚴格規管並建議立法,實體及遙距聆訊時若未經授權記錄及發布相關影像或語音記錄等,即屬犯法,發布者最高可被判監五年及罰款十萬元。以限制法律程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香港的法例須與時並進,反修例事件的亂象顯示了某些外國政客企圖透過製造輿論摧毀一國兩制。
本報去年底獨家披露有「旁聽師」在反修例示威案審訊時,公然在庭上大聲吶喊、拍手掌及起哄,甚至因不滿被告的刑期而遷怒於法官和檢控官,發出噓聲和疾呼「有無搞錯呀」等。雖然有裁判官多次作出警告,更吩咐庭警抄下有份擾亂秩序人士的身分證,惟多月來未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警方國安處在今年四月將六名「旁聽師」提出檢控,該六人涉嫌在各級法院旁聽期間作出滋擾行為,另有人懷疑於網上發布煽動影片。
江樂士:法例須與時並進
司法機構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今年九月十五日。諮詢文件表明,建議訂立兩項新罪行及罰則以規管法律程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立法只是將一直以來針對違例情況的處理方法成文化,本質上無重大改變。除非獲特別批准,否則一般而言法庭不容許記者和律師以外的人記錄聆訊。
湯家驊:足夠阻嚇作用
湯家驊希望立法能協助公眾了解哪些行為會受到限制,相信五年作為刑罰上限能起足夠阻嚇作用。陸偉雄亦表示支持立法,認為在不影響新聞和資訊自由的大原則下,「施加少少法律限制係可以嘅」,他指,新例針對不熟悉法律程序及未受傳媒訓練的一小撮人士,因他們未必知道哪些內容可記錄,「鍾意點報就點報」,最壞的情況是在資訊流出後影響法庭判決。
此外,在法院大樓以外的地方發布該些記錄亦會被視為犯罪,例如有人散庭後回到家中上載影片和相片,以及參與聆訊後交由另一人代為發布。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聆訊,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半年,而故意發布則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五年。司法機構特別提到,為釋除公眾疑慮,建議法例將繼續允許筆記記錄,例如律師和記者就可為各自的合法目的記錄和發布法律程序。
至於拍攝或企圖拍攝法律程序中的指明人士,即陪審員、證人、訴訟方、訴訟方的授權代表,現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二八章)第七條列明一經定罪,可被判罰二千元。鑑於此條例與《草案》的擬議罪行有重疊之處,司法機構就此作出修訂,將來未經授權而記錄及發布(包括複製品)將針對發生於實體法庭外但屬法院大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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