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資院校註冊及取消 審批權交教育局長

2022-06-29 00:00

《專上學院條例》修例建議新增專上學院取消註冊程序,最新修訂將取消審批權改由教育局局長行使。圖為已停招新生的明德學院。
《專上學院條例》修例建議新增專上學院取消註冊程序,最新修訂將取消審批權改由教育局局長行使。圖為已停招新生的明德學院。

(星島日報報道)《專上學院條例》修例草案料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教育局昨向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備受關注的專上學院取消註冊新程序,保持前年提出的方案,但院校註冊及取消審批權改由教育局局長行使,以加強體現當局的監管角色。另外,當局擬於條例草案通過後,提供三年過渡期,讓八大附屬自資部門和其他院校完成註冊程序。

《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及其附屬法例《專上學院規例》(第320A章)一八年起展開檢討,二○年底公布諮詢文件,提出多項修訂和新增條款。教委會下周二開會討論,教育局昨提交最新文件,最新建議與前年提出的諮詢方案大致相同,但將《專上學院條例》下較重要的法定權力,包括處理學院註冊、取消註冊的權力,授予教育局局長,以加強體現當局對學院的監管角色;其他屬執行性質的法定權力,會繼續由常任秘書長負責。
八大自資部門「分家」  設三年過渡期

因此,最為矚目的專上學院取消註冊程序,將修訂為若學院未符合註冊條件規定,教育局局長可要求解釋、補救或對學院運作施加條件或限制,若仍未改善可予以取消註冊。

至於八所資助大學與附屬自資部門是否「分家」,前年諮詢文件未明確提及。教育局在文件指,相關院校原則上不反對設立統一規管架構,當局正與八大商討,支持及促進其附屬自資部門過渡,並已徵詢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意見,擬備一系列過渡措施。

當局擬在今年內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待條例獲正式通過後,將提供三年過渡期,讓相關院校,以及其他未在《專上學院條例》下註冊的專上院校,完成有關評審及註冊程序,否則在過渡期後,將不能繼續開辦本地自資副學位及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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