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宜善用科技園轄下資源

2022-06-13 00:00

「港漂家」的租務糾紛未解決,盛傳用作出租給內地大學生單位的業主,在過去多個月未能收取租金,求助無門,或將展開法律行動,而一般業主在未有收到租金後,要透過法律程序行使查封物業和重新進入物業,需時數個月,視乎租約內容是否允許分租和轉租,否則或涉違約。

《蘋果日報》黎智英涉隱瞞作為業主的香港科技園公司,涉容許其持有一半股權的公司使用將軍澳蘋果大樓,涉違反租契,並涉欺詐罪表證成立。近日,法院亦對另一宗涉香港科技園公司的案件作出裁決,科技園轄下租戶於工業邨數據中心以「分租」方式提供出租機櫃服務圖利,違反租賃上不能分租的限制,該宗案件由另一方即新意網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提出訴訟,最終上訴庭日前裁定科技園錯誤理解租賃限制政策,並且沒有履行職責處理新意網投訴,指科技園須就租賃政策的佔用限制部分,重新考慮申請人之投訴。
監管責任有改善空間

上述三宗案件,均令人意識到租賃各方守法精神和遵守契約意識的重要性。事實上,很多租賃合同都列明若未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租戶不能分租或轉租給第三方,租戶也須按照公契和租賃合同作出指明允許的用途,不得從事未經書面準許的其他業務,否則可視為違反合約;而在涉及法定機構及公家土地資源時,更加要有嚴格的制度及適切的監管。科技園轄下的土地資源屬公共財產,從公共政策以及制度常規角度,如果科技園將資源補貼私人企業,有必要盡好監察作用,確保租戶遵守合約條件。科技園過去聲稱一直嚴謹執行相關契約條款,並定期派員實地巡查和檢視,但近日的判決,均意味着園方的監管責任仍有改善空間。

科技園董事會,有監督企業管治及過程的不可推卸責任,同時,也有義務向管理層反映社會期望。更何況,科技園是落實促進創科產業政策關鍵之一,有舉足輕重的角色,董事會應督促科技園徹查所有租戶按照租賃合同,符合不違反租賃限制的條件,這才是善用公共資源。

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指出,要提升、建設和發展香港成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事實上,香港數據中心市場發展迅速蓬勃,現已達至成熟市場階段,香港特區政府更應用得其所,不宜再補貼數據中心市場,因為補貼政策會令被補貼的私營市場存在價格分歧 (PRICE DISCRIMINATION);而取消土地補貼,可將省來的政府收入,用以支援人才培訓、鼓勵人才留港,又可延伸至中上游科研項目鏈的構建,百利而無一害。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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