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三建議改革公務員制度 提升管治質素

2022-06-12 00:00

公務員薪酬調整制度近日備受爭議。政府在改革此制度之際,亦應考慮另外三個大方向改善公務員團隊,提升管治質素。
減試用期 引入花紅制
首先,公務員試用期應大幅削減,與商界看齊。現時新入職的公務員必須完成為期三年的試用期,才獲正式長期聘用。但是,三年的期限冗長,也無必要。若果政府各部門是需要三年才能斷定一位職員是否合適,那是否代表此考核制度欠缺成效?若新入職公務員必須要以三年時間才能熟習內部運作,那是否代表政府程序過於冗贅,有必要精簡?同時,公務員在試用期間不論功績,一律不獲升職機會。相反,私人企業的試用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有能者或已在短短三年間晉身管理層,升職加薪機會和制度較為公平及具彈性。為此,過去兩年逾半離職的公務員皆未完成試用期,政府三年的試用期令不少人才卻步。因此,政府有必要縮短試用期。一般公務員職位可安排三個月為試用期,而政務主任等重要職位可安排六個月為試用期。
其次,公務員招聘及晉升機制需要改革。現時政府招聘程序冗長。以年度聯合招聘為例,根據公務員網頁顯示,由接受申請至發出聘用書為期十個月,有不少考生更需要一年才能獲聘。相反,商界為招攬人才,精簡招聘程序,募求短期內聘請到精英。另外,政府新入職的公務員,不論資歷,皆需以最低的職級及薪金入職。此舉不但令具社會經驗人士卻步,亦不利政府管理階層進步,助長官僚主義。為此,政府有必要縮短招聘程序,並允許大部分或所有高級公務員職位進行公開招聘,以根除官僚文化。另外,政府可考慮為高級公務員職位引入花紅制度,以提升工作效能。
最後,政府的《公務員守則》應受《僱傭條例》約束。現時政府的公務員僱用政策並不受《僱傭條例》等本地勞工法例約束,只跟從內部的《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守則》是英國殖民時代留下的制度,由回歸至今欠缺重大改革。政府表示《公務員守則》的條款並不差過勞工法例。但若是如此,何不公開透明地讓本地法例約束及向社會交代呢?同時,此做法向政府僱主傾斜,不利建立平等的勞資關係及改善制度。政府作為香港最大的僱主更應有社會責任遵從勞工法例,以作榜樣。若連政府內部也不實行勞工法例,政府又何來經驗之談以了解及改善勞工權益呢?為此,政府有必要堵塞此漏洞,以挽回社會信心,吸引人才。
總括而言,以上三項建議或只能針對和改善問題的一小部分。但希望新一屆政府能夠履行承諾,根治官僚問題,以有效改善香港社會及經濟。
伍芷瑩
香港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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