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租戶濫收水費 劏房業主罰5000元

2022-06-02 00:00

遭業主濫收水費的劏房,位於長沙灣福華街。
遭業主濫收水費的劏房,位於長沙灣福華街。

(星島日報報道)業主濫收劏房租戶水費的情況普遍,當局去年五月修訂《水務設施規例》規管問題。長沙灣福華街五七四號大廈的六旬業主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即向租戶收取每立方米十五元水費,較正常收費超出三元,被水務署票控違反《規例》。該業主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非法出售用水罪,被判罰款五千元,為首宗違反規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案情指,水務署於去年十二月底接獲投訴,指有人在九龍長沙灣福華街五七四號一字樓單位,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該署隨後到場調查及蒐集證據後起訴業主。

據水務署資料,住宅用戶的水費分為四級,按遞增形式收費,涉案單位的用水量達第四級,每一立方米應收九點零五元加二點九二元排污費,合共十一點九七元,而業主徵收了每立方米十五元水費。

《二〇二一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於去年五月十四日生效。經修訂後的《規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
水務署籲租戶挺身舉報

水務署發言人強調,違反上述規例是刑事罪行,署方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亦同時提醒被濫收水費人士行使法律權益,呼籲他們挺身舉報。

六十四歲被告鄭榮基,昨承認於去年十月二十三日或較早日期,於長沙灣福華街五七四號一字樓,未經水務總監書面許可,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翻查資料,該幢大廈於在一九五九年一月入伙,樓齡六十三年,屬單幢大廈,共有八個單位,實用面積由四百五十九呎至五百九十八呎。

案件編號:九龍城傳票一二七九六——二〇二二。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