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泰創辦人涉違選舉例獲免刑罰
2022-05-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派「35+」初選案被告的阿布泰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二○二○年參選立法會選舉期間沒有在宣傳單張、海報及橫額列出詳細的印刷資料,亦沒有備妥有關廣告的電子文本。林去年入稟高院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案件近月透過書面形式處理,楊家雄法官昨頒布判詞稱,林景楠並非存心不良,在發現失誤後迅速發聲明,故認為林已提供合理辯解,批准豁免刑罰的申請,但下令林需向律政司支付約二萬五千元訟費。
官令向律政司付2.5萬訟費
林委派兩名阿布泰市場推廣及企業傳訊員工處理選舉活動的行政工作,二人在選舉事務方面也缺乏經驗,林再三叮囑兩名員工需妥善保存所有刊登的選舉廣告的記錄和收據,各人亦嘗試了解有關指引及法律要求,但最終仍因經驗不足及疏忽,而在一萬張宣傳單張、四百張海報及七十三張橫額上,沒有列出所有的印刷日期、印刷數量、印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另沒有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備妥選舉廣告、資料、准許或同意書的電子文本,在中央平台及候選人平台上供查閱,違反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委派兩人缺選舉事務經驗
楊官表示林除了上述失誤外,林一直遵從有關法律要求及按例遞交其他申報表,而當林得知選舉廣告、宣傳單張、海報及橫額不符合規定後,即於同年八月十七日發聲明承認因疏忽大意而不符合以上規定。楊官認為不熟悉法律並非辯護理由,但經考慮後認為林及其員工已真誠地盡力熟悉及遵守有關法例及指引的規定,亦已採取迅速的補救方法,故認為林已提供合理辯解,批准豁免刑罰。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任何人沒有遵守有關選舉廣告印刷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發布不符合規定的選舉廣告,如循簡易程序審訊,最高可處以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則最高可處以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六五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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