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溢燊藏炸藥 官指風險比賊王葉繼歡案更嚴重

2022-04-26 00:00

警方於荃灣的工廈搜出爆炸品等證物。
警方於荃灣的工廈搜出爆炸品等證物。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二〇一九年被警方發現在荃灣工廈單位內,管有近一公斤的炸藥「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其家中亦有《香港獨立論》等書籍以及印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他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去年被判監禁十二年。盧認為刑期過重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頒布書面判詞直指,盧管有爆炸品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宣揚港獨,認罪時已同意其危害生命或財產的意圖,對公眾及警方造成的潛在風險比一九九七年葉繼歡案更嚴重,而且葉繼歡當年為搶劫求財而犯案,盧卻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社會穩定,造成公眾恐慌,最終認為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駁回其上訴申請。
判囚12年 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盧溢燊承認於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在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二十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上訴方認為法官陳慶偉錯誤地斷定盧是案中主腦,不應把盧的刑責與一九九七年葉繼歡管有兩公斤TNT炸藥被判囚十八年的案件相提並論,亦錯誤地把「製作」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責視為相同,更何況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盧有份製造涉案爆炸品傷或有意圖以涉案爆炸品傷人,故認為陳官對盧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判刑過重。
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強調,製造或管有炸藥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但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最高刑罰則是監禁二十年。而盧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時,已承認他有意圖危害生命或損害財產。而且盧租用涉案單位,明知單位內藏有爆炸品仍頻繁出入該單位,手機裏有爆炸品特性的檔案,可以知道盧是積極的關鍵人物,故認為陳官有權斷定盧是案件主腦。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一〇——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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