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男女灣仔暴動罪成 7人兼違《禁蒙面法》

2022-04-24 00:00

一九年《禁蒙面法》實施後,灣仔示威演變成暴動。
一九年《禁蒙面法》實施後,灣仔示威演變成暴動。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月六日有約五百名示威者在政府實施《禁蒙面法》後集結灣仔一帶,演變成暴動,六男五女當場被捕,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法官林偉權昨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各被告所帶裝備均非普通人隨身帶備物品,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的裝備,而且在警方推進時於附近被制服或扣查,故裁定全部十一人暴動罪成,其中七人同時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二十八歲男售貨員案發後褲袋被搜出一支雷射筆,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成。林官押後判刑至下月七日,以待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其間眾被告還柙看管。
還柙下月七日判刑

十一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林官裁決時指出,當日下午五時許有約五百名群眾,在軒尼詩道聚集打碎磚頭投擲燃燒彈縱火等,警方近六時在史釗域道向東推進,越過杜老誌道後跑前捉截擠擁後退的示威者,分別在紅磡冰室及中國銀行外制服或扣查十一名被告,距防綫約二三百米。林官分析途人可經橫街離開,故十一人絕非路過旁觀者。

林官提及眾被告身上均有防毒面罩、口罩等,認為眾被告所帶裝備均非普通人隨身帶備物品,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的裝備,各人均無合法理由攜有。林官總結眾被告蓄意裝備好自己到場,明知暴動發生仍選擇留下壯大聲勢,故裁定十一人暴動罪成。其中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及余雪菁不爭議管有各自蒙面物品,連同梁思婷另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而蘇朗豪案發後褲袋被搜出一支雷射筆,打算在暴動期間用以照射警方影響視綫,具傷人意圖,故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成。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一○一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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