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論壇|精簡城規 何止倒退八十年
2022-04-01 00:00
發展局終於提出多項精簡土地發展相關的修例建議,當中不少都涉及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去年九月在本欄,回顧了○三、○四年修訂《城規條例》的歷史,當時已提及現時一套制度,是衡量簡化規劃程序與公眾參與過後而作出的決定,證明精簡規劃程序與鼓勵公眾參與,本身可以共存。可惜現時的建議在壓縮發展程序的同時,減少了公眾參與城規程序的機會,日後遇到對環境、生態造成破壞的發展項目,公眾會否更難表達意見?
法定公眾諮詢 時間佔比不多
再提一次,類似的一輪收集公眾申述的安排,在○三、○四年修訂《城規條例》下已提出過,當時不少團體的反對原因,包括「圖則公布期只得一個月,對於申述者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以提出有力的申述而言,時間實在太短」,「受城規會因應申述而作出修訂影響的人士,並無機會提出進一步反對,而現時在第三階段的考慮反對程序中,該等人士是可以提出反對的」。政府應吸取教訓,不應縮短任何收集公眾申述及意見的時間,也應該保留收集進一步申述的步驟。
城規會揀選申述者 製造不公平
至於考慮「授權城規會,如成員希望就個別申述作查究,方邀請有關申述人出席會議回答提問」,聲稱令會議更聚焦。發展局局長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曾以環諮會為例,指審核環評時主要亦是以書面陳述為主,故程序符合公義。
作為一個出席過不少城規會公聽會的團體,親身感受到出席公聽會比只用書面提交意見的重要性。近年參與改劃綠化地帶作房屋發展的公聽會,環團甚至不少關注團體實地觀察林地、天然河溪等狀況;尋找散落各處的歷史文獻;翻看航空圖片評估林地演替情況;研究部門各技術文件的細節;拍片、錄音訪問受影響社區,把資料整理過後到公聽會講解。親身在公聽會表達意見的意義,除了讓公眾可以根據意見書上的內容作補充,也有機會回應委員的提問,而這本應是人人平等的權利。容許個別委員揀選個別申述者出席會議,將製造不公平、偏聽某一方意見的情況,長遠也削弱城規會的權威性,絕不應該落實。
事實上,設立多輪收集公眾申述及意見、安排進一步就修訂提出反對,容許公眾出席公聽會,早在一九三九年通過的《城規條例》第六條已清晰列明,往後八十多年的時間,這套公眾諮詢的模式大體上都未有改動。未有觸及拖慢發展的核心問題,簡單向公眾參與的步驟埋手,城規下的公眾參與,將會迎來比八十年前更大的倒退。精簡開發程序的同時,不應把條例下的公共參與精神都一併「精簡」掉。
吳希文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