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論壇|精簡城規 何止倒退八十年

2022-04-01 00:00

發展局終於提出多項精簡土地發展相關的修例建議,當中不少都涉及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去年九月在本欄,回顧了○三、○四年修訂《城規條例》的歷史,當時已提及現時一套制度,是衡量簡化規劃程序與公眾參與過後而作出的決定,證明精簡規劃程序與鼓勵公眾參與,本身可以共存。可惜現時的建議在壓縮發展程序的同時,減少了公眾參與城規程序的機會,日後遇到對環境、生態造成破壞的發展項目,公眾會否更難表達意見?
法定公眾諮詢  時間佔比不多

到底把多輪收集申述及意見壓縮至一輪,對加快開發有多大幫忙?《城規條例》下收集申述及意見的時間分別只有兩個月及三星期,部分如涉及再修訂圖則而需收集進一步申述,則需額外多三星期。經常遭部分意見歪曲成「拉布」的公聽會,事實上只佔數日時間,即使如去年較有爭議,鄰近馬鞍山郊野公園的改劃綠化地帶個案,當時城規會不過是用了四日聆聽公眾意見及提問,在十一至十七個月制訂圖則的法定時間,公眾申述及公聽會佔的比例並不多。若進一步分析一二年至今的二十四項牽涉共四十八塊綠化帶中改劃申請的所需時間,發現由政府披露發展意向、展開行政程序,至完成法定程序,公眾申述及公聽會佔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僅約百分之七。可見若計算法定程序前的內部行政過程,用作公眾諮詢的時間比例更加是九牛一毛。

再提一次,類似的一輪收集公眾申述的安排,在○三、○四年修訂《城規條例》下已提出過,當時不少團體的反對原因,包括「圖則公布期只得一個月,對於申述者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以提出有力的申述而言,時間實在太短」,「受城規會因應申述而作出修訂影響的人士,並無機會提出進一步反對,而現時在第三階段的考慮反對程序中,該等人士是可以提出反對的」。政府應吸取教訓,不應縮短任何收集公眾申述及意見的時間,也應該保留收集進一步申述的步驟。
城規會揀選申述者  製造不公平

至於考慮「授權城規會,如成員希望就個別申述作查究,方邀請有關申述人出席會議回答提問」,聲稱令會議更聚焦。發展局局長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曾以環諮會為例,指審核環評時主要亦是以書面陳述為主,故程序符合公義。

作為一個出席過不少城規會公聽會的團體,親身感受到出席公聽會比只用書面提交意見的重要性。近年參與改劃綠化地帶作房屋發展的公聽會,環團甚至不少關注團體實地觀察林地、天然河溪等狀況;尋找散落各處的歷史文獻;翻看航空圖片評估林地演替情況;研究部門各技術文件的細節;拍片、錄音訪問受影響社區,把資料整理過後到公聽會講解。親身在公聽會表達意見的意義,除了讓公眾可以根據意見書上的內容作補充,也有機會回應委員的提問,而這本應是人人平等的權利。容許個別委員揀選個別申述者出席會議,將製造不公平、偏聽某一方意見的情況,長遠也削弱城規會的權威性,絕不應該落實。

事實上,設立多輪收集公眾申述及意見、安排進一步就修訂提出反對,容許公眾出席公聽會,早在一九三九年通過的《城規條例》第六條已清晰列明,往後八十多年的時間,這套公眾諮詢的模式大體上都未有改動。未有觸及拖慢發展的核心問題,簡單向公眾參與的步驟埋手,城規下的公眾參與,將會迎來比八十年前更大的倒退。精簡開發程序的同時,不應把條例下的公共參與精神都一併「精簡」掉。
吳希文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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