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律師阻差罪成 囚七日准保釋上訴
2022-03-03 00:00
官指知法犯法
鄭官判刑指雖然案發為時不長,被告沒有使用武力或粗言,事件單一,被告亦有良好背景工作專業資格,重犯機會低,惟罪行性質嚴重,且被告不認罪之餘,僅向感化官表示明白違法,承認低估法律後果,鄭官指客觀行為比言語表現更實際,判斷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加上被告知法犯法,存心留難警員故意阻差,故判監七日。
三十四歲律師被告丘律邦被控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三罪,即於去年三月一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向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及拒絕或故意忽略由警員或督察以上級別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辯方呈上四封被告同事、社工和舊同學的求情信,指被告熱誠盡責,案發時因太關心案件,而當日案件超時,體力精神受影響,故判斷有誤舉措激動,被告經常從事無償工作協助少數族裔,是次定罪打擊前途。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九○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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