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泄受查人身分 違防賄例判監四月

2022-01-27 00:00

林卓廷獲准保釋上訴,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柙。
林卓廷獲准保釋上訴,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柙。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在一九年及前年的三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七二一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因而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被判監四個月,令林卓廷因案件而首度入獄。裁判官葉啓亮(見圖)指,本案控罪嚴重,被告在廉署人員多番提醒下仍披露訊息,若警隊果真有貪污的情況,被告的作為反而使調查受阻,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威脅公眾安全和利益。
控方在審訊階段指,法庭只須作出事實裁斷,即被告林卓廷(四十四歲)於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六日三次記招上披露訊息,而非作為有否合理辯解。辯方認為,游當日帶隊入南邊圍村蒐證,之後獲委派調查七二一事件「查自己人」,被告披露調職一事正刺中事件核心,反駁控方的說法與鴕鳥埋首沙堆無異。辯方補充,被告於會上透露游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沒有以「刁轉」的方式讓市民推論出他或涉干犯第二部罪行。
被多番提醒仍披露訊息

葉官裁決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與本案控罪的調查方向和案情有重疊,而控方先前已強調,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聲譽,被告如此做會使游乃強警惕,直接或間接得知自己受查,導致有人銷毀證據,令公眾利益受損。裁判官同意控方指,被告在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不滿,成功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根本毋須額外披露其他資訊。

就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法庭只須考慮披露有否涉及公眾安全與利益,不會考慮七二一是否重大的社會事件,及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裁判官指出,被告不但有機會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裁判官判刑後,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准於等候期間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柙。
獲准五千元保釋候上訴

被告親自作求情陳詞,形容自己一直循規蹈矩,憑努力考入中大政治及行政學系,就學時獲益匪淺。與其他同學不同,被告畢業後從政,矢志服務市民。後來有幸在廉署聲譽卓著時任職,經歷重重遴選才拿下調查主任一職,至一一年獲邀重返民主黨,毅然放棄安穩仕途。被告續指,任職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期間得以服務香港是他畢生的光榮,無悔踏上民主之路。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 二七八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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