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泄受查人身分 违防贿例判监四月
2022-01-27 00:00(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在一九年及前年的三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七二一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的消息,因而被控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昨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被判监四个月,令林卓廷因案件而首度入狱。裁判官叶啓亮(见图)指,本案控罪严重,被告在廉署人员多番提醒下仍披露讯息,若警队果真有贪污的情况,被告的作为反而使调查受阻,最终可能引伸的后果是不法之徒会更肆无忌惮,威胁公众安全和利益。
控方在审讯阶段指,法庭只须作出事实裁断,即被告林卓廷(四十四岁)于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六日三次记招上披露讯息,而非作为有否合理辩解。辩方认为,游当日带队入南边围村蒐证,之后获委派调查七二一事件「查自己人」,被告披露调职一事正刺中事件核心,反驳控方的说法与鸵鸟埋首沙堆无异。辩方补充,被告于会上透露游涉嫌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受查,没有以「刁转」的方式让市民推论出他或涉干犯第二部罪行。
被多番提醒仍披露讯息
叶官裁决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与本案控罪的调查方向和案情有重叠,而控方先前已强调,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声誉,被告如此做会使游乃强警惕,直接或间接得知自己受查,导致有人销毁证据,令公众利益受损。裁判官同意控方指,被告在记者会上猛烈批评警方执法不足,已清晰表达不满,成功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根本毋须额外披露其他资讯。
就被告是否有合理辩解,法庭只须考虑披露有否涉及公众安全与利益,不会考虑七二一是否重大的社会事件,及事件是否涉公众利益。裁判官指出,被告不但有机会影响廉署调查效率,最终可能引伸的后果是贪污问题更严重,不法之徒会更肆无忌惮。裁判官判刑后,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获准于等候期间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选案而须继续还柙。
获准五千元保释候上诉
被告亲自作求情陈词,形容自己一直循规蹈矩,凭努力考入中大政治及行政学系,就学时获益匪浅。与其他同学不同,被告毕业后从政,矢志服务市民。后来有幸在廉署声誉卓著时任职,经历重重遴选才拿下调查主任一职,至一一年获邀重返民主党,毅然放弃安稳仕途。被告续指,任职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期间得以服务香港是他毕生的光荣,无悔踏上民主之路。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 二七八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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