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甩耳案引導陪審團 官籲撇開政治立場裁決
2021-12-08 00:00
張官指,辯方不否認被告曾用刀插向事主溫浩倫夫婦、咬下趙家賢左耳及襲擊梁瑩瑩,交代案中爭議點在於辯方聲稱案發經過並非如控方所言,又聲稱被告案發時神志不清,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被告所指自己「腦袋一片空白」,行為毫無意識,同時亦需考慮環境證據,包括案發時閉路電視片段中顯示的被告言行情況是否與其說法一致。
張官再引述辯方辯解被告行為受酒精影響,由施襲前開始神志不清。被告指自己案發前曾飲用兩三杯中國白酒及兩至三罐啤酒;趙家賢憶述被告體溫略高;其身旁保安不認為被告有酒味;而送院治理時急症室醫生記錄被告有濃烈酒味。張官又引述精神科醫生意見指,飲用酒精後半小時至兩小時血液內酒精濃度最高,案發時被告距離飲酒出門已至少一個半小時,而被告作供時亦自言不太醉,陪審團可參考閉路電視片段,考慮被告受酒精及桑拿的影響程度。張官另引述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先指被告案發時患上酒精醺醉病,盤問後改稱患上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志不清(AAI),而黃以謙「咁快改口」是否屬小心謹慎的精神科醫生建議,還是遭盤問所動搖後退而求其次?
張官澄清被告自招醉酒,不可以AAI精神病或無意識機械式行為作辯護理由。張官解釋本案首三項蓄意傷人罪中,事主受嚴重身體傷害、傷勢由被告造成、被告傷人屬非法和惡意三者不受爭議,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醉酒至神智不清,以致缺乏意圖導致事主受嚴重身體傷害,如陪審團否定此說法,則須裁定蓄意傷人罪成;如陪審團同意此說法,則須裁定蓄意傷人罪脫,陪審團便須進而考慮傷人罪的控罪元素,被告案發時是否知悉其行為會使人或可能使人受某程度損傷,如是,陪審團便須裁定被告傷人罪成,否則即須裁定罪脫。張官再解釋普通襲擊罪中,被告向事主梁瑩瑩施加非法暴力不受爭議,陪審團須肯定被告蓄意或罔顧後果而為之,方能裁定被告罪成。張官最後補充指,在傷人及普通襲擊罪中,醉酒均非辯護理由。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二零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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