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外聘大狀庭上手機響《願榮光》鈴聲

2021-12-08 00:00

「社會事件」(public order event)案,大部分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
「社會事件」(public order event)案,大部分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律政司一直沿用外聘制度協助檢控工作,標準外判表中按律師擁有的經驗細分為A及B名單,A名單屬於年資深及表現較佳的大狀,相反B名單屬於經驗較淺的大狀,但多年來律政司一直未有就A名單內的大狀費用調高,隨著反修例案件暴增,此類「社會事件」(public order event)案大部分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也必須由A名單內挑選大狀擔任外聘檢控工作,但若處理涉及三天審訊或以上的社會事件,A名單大律師的收費竟低於外聘B大狀的收入,這種現象令有足夠工作經驗的大狀卻步,結果檢控工作落入一些疑有「政治立場」的大狀手中。消息指,早前有位超過二十年經驗的外聘大狀在裁判法院檢控期間,其手機突然響起,而手機鈴聲正是《願榮光歸香港》。

據悉,該名以反修例參與者創作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作為手機鈴聲的大律師,早前接手律政司委派的「社會事件」案的檢控工作,在案件審訊期間,庭上突然響起《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原來是該外聘檢控的大狀忘記關掉手機,令全場人士目瞪口呆,該大狀連忙向裁判官致歉。消息稱,此事也驚動了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有傳該大狀已被禁止接手「社會案件」的檢控工作,以免予公眾有偏袒的觀感。

有大律師對本報透露,一般新執業的大律師若要加入律政司外聘名單中,必須事前參與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內部教授檢控的技巧,成功通過考核後,才能成為B名單中的人選,當屬B名單的大狀執業達一定經驗後,而外聘檢控的表現達標,便可提升為A名單人選。在前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任期間,曾「拍板」調高B名單的大狀外聘收費,卻完全沒有調升A名單大狀。

在正常情況,外聘檢控裁判法院案件的A名單內大狀收費理應高過B名單大狀,但根據律政司資料顯示,A名單大狀獲外聘裁判法院的案件,首日的基本訟費為一萬五千八百九十元,翌日至案件完結為止,每日收費為七千九百三十元,而B名單大狀沒有設首日基本訟費,每天劃一費用為一萬二千一百六十元。

換言之,A名單大狀打三日官司收得的律政司費用為三萬一千七百五十元,B名單大狀三天的外判檢控工作已達三萬六千四百八十元,即B比A打三日外聘檢控工作的收入已多出四千七百三十元。該大狀續指出,當值律師會為被告在裁判法院聘請的私人執大狀每日費用也是一萬二千一百六十元,當日為六千零四十元,審前預備為每小時一千四百五十元。

至於「612基金」資助律師,在裁判法院的每天收費至少也有一萬二千元,他們只需代表一名被告出戰,但擔任律政司外聘大狀有時要一對三,甚至一對六,但無論案中有多少名被告人,外判大狀都是收「同一個價錢」,沒有隨著被告人數而增加費用。而且這類「社會事件」審訊一般需時五至六天,就看到這種扭曲的收費情況,亦反映為何愈來愈少A名單的大狀願意為「社會事件」案而出戰檢控工作,甚至寧願留在B名單中,也不願獲調升至A名單中。

根據律政司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截至今年三月底的年度內,律政司把案件外判所支付的總費用為兩億七千七百萬元,當中支付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的款項為二億零一百萬元,支付為解決建造工程糾紛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款項近七千六百五十四萬元,而涉及工程糾紛的案件合共有十二宗。

律政司可委聘律師、會計師、專家證人、顧問和指定仲裁員或調解員辦理各類事務,而有關費用並非按核准收費額支付。在二〇〇二年至今年三月底的財政年度,這方面所支付的費用為八千九百萬元,涉及案件四百零七宗,而按核准收費表支付費用的外判案件開支為一億一千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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