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甩耳案引導陪審團 官籲撇開政治立場裁決
2021-12-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中年漢陳真前年十一月初,涉嫌於太古城中心外突然拿刀襲擊二人,又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他否認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完成十五日審訊後,法官張慧玲(見圖)昨於高等法院向陪審團指出,三項蓄意傷人罪定罪關鍵在於陪審團須裁斷被告當時是否酒醉到神志不清,腦袋一片空白,行為受酒精影響毫無意識等。如陪審團不接納被告說法,另可考慮被告是否干犯較輕微的傷人罪。張官引導陪審團前曾提醒陪審團裁決時要撇開任何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唔好覺得(事主)俾人拮咗兩刀好可憐」。案件今早將完成引導,由陪審團退庭商議。
張官再引述辯方辯解被告行為受酒精影響,由施襲前開始神志不清。被告指自己案發前曾飲用兩三杯中國白酒及兩至三罐啤酒;趙家賢憶述被告體溫略高;其身旁保安不認為被告有酒味;而送院治理時急症室醫生記錄被告有濃烈酒味。張官又引述精神科醫生意見指,飲用酒精後半小時至兩小時血液內酒精濃度最高,案發時被告距離飲酒出門已至少一個半小時,而被告作供時亦自言不太醉,陪審團可參考閉路電視片段,考慮被告受酒精及桑拿的影響程度。張官另引述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先指被告案發時患上酒精醺醉病,盤問後改稱患上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志不清(AAI),而黃以謙「咁快改口」是否屬小心謹慎的精神科醫生建議,還是遭盤問所動搖後退而求其次?
張官澄清被告自招醉酒,不可以AAI精神病或無意識機械式行為作辯護理由。張官解釋本案首三項蓄意傷人罪中,事主受嚴重身體傷害、傷勢由被告造成、被告傷人屬非法和惡意三者不受爭議,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醉酒至神智不清,以致缺乏意圖導致事主受嚴重身體傷害,如陪審團否定此說法,則須裁定蓄意傷人罪成;如陪審團同意此說法,則須裁定蓄意傷人罪脫,陪審團便須進而考慮傷人罪的控罪元素,被告案發時是否知悉其行為會使人或可能使人受某程度損傷,如是,陪審團便須裁定被告傷人罪成,否則即須裁定罪脫。張官再解釋普通襲擊罪中,被告向事主梁瑩瑩施加非法暴力不受爭議,陪審團須肯定被告蓄意或罔顧後果而為之,方能裁定被告罪成。張官最後補充指,在傷人及普通襲擊罪中,醉酒均非辯護理由。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二零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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