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法援禁自選律師獲支持

2021-10-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昨日獨家報道政府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三大改革措施,包括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刑事案件法援受助人,一般情況下不得自選律師代表;進一步調低大律師和律師可接辦涉法援的民事案件數目上限,分別減至大律師每年最多十五宗和律師每年最多三十宗,以及就接辦涉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數目設上限,大律師每年最多三宗、事務律師最多五宗。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相信,新措施助解決法援可能被濫用、案件過度集中於個別律師或事務所等問題,彰顯司法公義。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明,反修例案件不少法援申請人只讓某幾名律師接案,變成壟斷,非法援制度原意。

政府提交立法會文件顯示,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的機制,尤其在司法覆核案件方面。又有意見認為某些有若干政治立場的律師可能會首先向受助人提供「義務性質」協助,鼓勵他們針對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然後受助人會向法援署自選這些律師當法援律師,並關注有否集中由少數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大律師事務所處理。

文件指出,在二○二○年底《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共有一百七十七名律師及二百二十五名大律師符合資格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同年委派的八十七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中,有八十二宗由十五名律師(佔所有符合資格律師的百分之八點五)及三十七名大律師(佔所有符合資格大律師的百分之十六)處理,「令人認為有關案件高度集中由這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為釋除公眾對案件過分集中由某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的疑慮,政府將就律師可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設新限額,每名律師每年最多五宗,每名大律師每年最多三宗。由此推算每年會有多三十七名其他律師及二十七名大律師,獲委派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

在民事案件,為了防止過度集中委派案件予某些律師或大律師,將進一步下調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至每年最多三十宗、每名大律師的限額至十五宗,「長遠而言,新限額有助增加《名冊》內合資格並具經驗的法援律師數目。」

在刑事案件方面,在二○二○年,四百○八名律師接辦了近二千七百多宗刑事法援案件,另三百一十二名大律師接辦共二千七百多宗刑事法援案件。接辦最多案件的二十名律師和二十名大律師,分別處理整體約兩成案件。當中,五名律師和六名大律師接辦案件達上限。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沒有就提名律師事宜訂定條文,多年來刑事案件的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讓人產生錯誤印象,以為自選律師是受助人法定「權利」。為免產生錯誤印象,最新規定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自選律師,例如有關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周二開會討論,在諮詢議員後,法援署擬盡快開始落實上述措施。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指,律師會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進尋求公義的建議,目標是讓所有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會交律師會轄下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檢討方案的細節,並會出席下周二會議。

大律師公會認為,對於接辦司法覆核案設限可以接受,惟就刑事案法援受助人在一般情況下未能自選律師代表,公會指《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盼與當局再磋商,且當局並應就細節及執行作更適當諮詢。

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法援制度旨在讓所有登記律師、尤其年輕大狀,有機會輪流接辦案件,非由部分人壟斷。他又提出,法援律師一旦因政治立場不專業處理案件,會受紀律處分,禁止再接法援案件。他認同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可減低公眾因誤解造成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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