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SPAC合併前禁散戶買賣
2021-10-23 00:00
同時,SPAC併購交易(de-SPAC)方面,港交所建議「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等。香港公司治理公會認為,這方面是沒有問題的,尤其是SPAC併購交易與真正上市無異,所以在治理規定方面應與新上市規定同步。
此外,港交所建議SPAC的至少一名發起人必須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的6號(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或9號(提供資產管理)牌照。香港公司治理公會亦認為此方面合理,甚至可以考慮加辣,SPAC發起人需共同持有上述兩類牌照,以保障投資者利益。
港交所在今年9月中發出諮詢文件,諮詢期為期一個半月,在本月底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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