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廿三條立法 應對間諜行為
2021-10-09 00:00
鄧炳強昨在記者會上指出,《基本法》二十三條有七類罪行,當中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已包括在《香港國安法》中,尚有五類罪行,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未涵蓋。雖然相關罪類多在不同刑事罪行條例有涉獵,但不足以應付過去兩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特別是應對間諜方面。「因為現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提過一些相關的間諜行為,但主要是(不容許)找香港人去拍攝軍事設施,相對是比較狹隘的。我們認為,因應過往兩年發生的事情,可能要在這方面加強着墨。」
至於本地立法諮詢工作形式,需待法律研究工作完成,進行草擬法律工作時才作考慮。
被問到會否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承諾不會以言入罪,鄧炳強強調:「唔會就咁講一句嘢,任何法例都需要行為及有意圖,證明你犯法……相信不會出現你講的情況。」他補充,需證實有行為、意圖,律政司亦需有充分證據才會作出檢控,又指檢控不是草率決定,而是一個深思熟慮的決定。
鄧炳強又說,相信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後情況與《香港國安法》一樣,令社會平靜,使外資感覺香港環境更安全,在香港投資是更佳的選擇。他重申,數據顯示國安立法後,香港的外商投資有加無減。
《施政報告》又建議制訂網絡安全法例,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網絡安全責任」,因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絡系統一旦受到干擾、破壞,可能會影響主要設施的正常運作,嚴重危害經濟、民生、公共安全以至國家安全。鄧炳強說,隨着科技廣泛應用,需確保基礎設施面對攻擊時有能力處理,會推動建立防禦管理的體系,制定網絡安全計畫,並對機構作出安全評估,定期進行安全演習,若遇事時需要通報等。他強調立法原意並非要儲存有關機構資料。
另外,被問到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是否仍住在警方安全屋,鄧炳強指,基於行動原因,不能透露某人是否仍在警方安全屋。但他強調,陳同佳希望到台灣接受法律制裁,只是台灣不願意讓對方入境。他認為,案件在台灣發生,一切證據包括受害者屍首在台灣發現,科學鑑證亦在台灣進行,只要台方不再把弄政治,事件可解決。
明日便是十月十日,鄧炳強重申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任何人企圖以任何方式鼓吹台獨,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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