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阻差辦公改囚三月
2021-10-08 00:00
上訴庭昨頒布書面理由,重申量刑時應以阻嚇性為主,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處理判刑時,低估被告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過度考慮更生因素,沒有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等量刑因素,原則上犯錯。綜觀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只判處感化令明顯不足,故改判囚三個月。
上訴庭表示,主任裁判官錢禮在判刑時沒有提及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雖然身為主任裁判官須負責繁忙又多案的法庭,在處理判刑時不一定可以給予詳細理由,但亦應簡單提及一些量刑因素。
本案事發時附近聚集的示威者情緒氣氛高漲,情況混亂,難以控制,但裁判官卻在判刑及駁回刑期覆核時絲毫也沒有提及這些背景。上訴庭又留意到原審裁判官把被告雙手捉住並推開警長的行為形容為「推了一下」,可見過分低估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大大削弱被告的角色。
被告梁詠康涉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追截一名張姓男子,當日張涉指罵警員,警長欲橫越封鎖線企圖制服張時,梁輕輕舉高左手擋着警長去路,然後雙手捉住警長阻止警長拘捕張,讓張成功逃脫。
律政司指梁的行為若引致他人仿效時便會一發不可收拾,認為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原則上犯錯,低估案件嚴重性,判刑着重更生而忽視阻嚇性。
案件編號:上訴庭覆核申請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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