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城國會壓倒性通過防外來干預法
2021-10-06 00:00
《防止外來干預法案》經馬拉松辯論,到接近午夜才表決通過。內政部長尚穆根在國會表示,網絡為顛覆創造了強有力的新工具,法案旨在解決涉及國家安全和主權的嚴重威脅,「這對於確保新加坡繼續按照自己的選擇治理國家和生活至為重要」。當地傳媒報道,投反對票的都是反對黨議員,但他們的力量太弱,不足以阻礙法案通過。
在新法例下,內政部長有權向各類對象、機構、公司和人士例如社交媒體服務供應商、網絡營運商等,發出指示,要求他們交出用戶資料、或者禁止某些內容發布、以及移除應用程式(App)等。
在法例下被列為「具政治影響力」的人,都必須遵守嚴格規例,包括披露他們與外國實體的關係。他們若接受本地或海外捐款,若單一筆捐款金額在一萬坡元(五萬七千多港元)以上,或者分次捐款總額在一萬坡元以上,都要向當局申報。根據法例,「具政治影響力」者包括政黨、政治職務者、議員、國會領袖、國會反對黨領袖以及選舉候選人和選舉代理。其他個人與組織的活動若涉及政治目的,也可被列入規管。
違者若遭定罪,恐入獄服刑或遭到開罰。當事人有權就內政部長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由一位法官主持的獨立仲裁庭審理及仲裁定讞,不得對此結果再作上訴。政府解釋,有必要作出這項安排,藉以保護國家安全。
內政部強調,這項新法案不會影響國民表達意見和參與社會運動。外國人或出版機構只要以開放、透明的態度去報道及評論新加坡時事,同樣不會受到影響。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在二讀辯論時說,法案第十七條把「通過電子通訊進行秘密外來干預的行為」列為罪行,須滿足三個要素,包括涉案者代表外國委託人行事、他的行為是隱蔽或涉及欺騙的,及他有理由相信這違反了新加坡的公共利益。法案僅針對外國人暗中行事且刻意損害新加坡公共利益,費紹爾說,單單使用私密通訊方式,例如兩人進行視訊通話,並不構成隱蔽行為。
費紹爾舉例,如果一名新加坡人收受其他國家情報機構的酬勞,發表多篇批評新加坡對該國外交政策的文章,卻沒有透露他與外國機構的聯繫,這才屬於隱蔽行為。此外,法案不涵蓋出於自己意願行事的新加坡人、公開和署名評論新加坡的外國人,以及無意間散播敵意訊息的人士。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說,根據法案,在一些情況下,即使個人或組織沒被列為「具政治影響力的人」,政府也需要採取行動。例如參與外國政治或立法機構的新加坡人,可能受外國勢力培植來影響新加坡內政。法案第七十九條因此要求參與這類機構的新加坡公民向當局申報。此外,當局有遇過外國作者偽裝成本地作家,撰寫有關新加坡政治事務的文章,陳國明說,有必要讓新加坡人知道這類文章的來源。
一些社會人士批評這項法案的內容和使用的措詞太廣,可能會令一些合法的行為和活動「踩界」,也可能會令一些獨立傳媒機構誤墮法網。反對黨派要求作出修訂,縮窄行政機關的權力,並透過司法機構加強監管。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區副主任羅伯遜表示,新加坡把外來影響力當成「鬼怪,用以合理化他們對反對派政治人物、公民社會活躍人士與獨立媒體的進一步逼害」,新加坡的國際聲譽將因此「遭受最重大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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