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非法集結判囚 求情被斥是「賣慘」

2021-09-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一月社會運動高峰期間,有蒙面示威者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三名當場被捕的青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四罪罪成。二十四歲補習老師及二十三歲廚房工人昨在粉嶺法院同被判入獄十六個月,二十四歲問卷調查員則判入獄一年。裁判官陳炳宙(見圖)判刑時連珠炮發轟被告等求情稱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是「賣慘」,現時才認錯無補於事,只是希望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法庭沒有責任使犯法的人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同情心理應留給本案的受害人,即奉公守法的市民。

陳官指,被告的衣著及裝備均與示威者一致,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現場只有十五至二十人,但足以令他人不干涉他們的行為,各人對犯案不應心存僥倖,否則公眾秩序不能維持,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陳官提到,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有計畫、有統籌」的犯罪行為共同負責。

其中廚房工人張瑞麟被捕時燈柱已被焚燒,他更管有三十五條索帶及隨時準備遮蓋面容。而問卷調查員譚禹軒聲稱被捕時身中七發胡椒球彈是咎由自取,因他根本不應躲避警方。

陳官引述辯方的求情信指,若補習老師陳彥陽果真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的雜物,而非參與堵路;並反駁辯方指他有責任心,但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的金錢進行審訊。若非警方及時到場阻止他使用充氣罐,北區公園的植物及設施有機會燒著。

陳官續指,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惟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乃拒絕接納勞教中心報告的建議。

被告依次為二十四歲補習老師陳彥陽、二十四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二十三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於前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張另使用禁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十五條膠索帶。陳另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案件編號:粉嶺刑事 八九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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