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利是」代佣 業主遭廉署檢控

2021-09-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退休男子委託地產代理成功出售荃灣住宅單位,涉嫌向一名地產代理提供一萬元「利是」,以換取毋須向對方所屬地產公司支付七萬元佣金,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昨被廉署落案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暫准保釋,明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梁浩光、五十四歲,退休人士,於去年十一月委託永誠置業代理有限公司,出售他位於荃灣的單位,他在「永誠」一名地產代理協助下,以七百零八萬元出售該單位,並同意向永誠置業,支付百分之一的成交價(即七萬零百八元)作為代理佣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或約於本年二月九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地產代理提供一萬元「利是」,作為對方停止催促他悉數支付關於放售其單位而須向永誠置業支付的佣金的誘因或報酬。有關地產代理拒絕接受該「利是」,並向廉署提供全面協助。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訂明,代理人(包括僱員)在未得主事人(包括僱主)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在沒有主事人的許可下向其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同屬干犯貪污罪行。

廉署發言人提醒物業買賣雙方,未得地產代理的僱主及物業買賣另一方的許可,不應就物業交易向地產代理提供包括「利是」在內的利益。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