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三男判囚五年起
2021-09-26 00:00
王官判刑指,暴動罪行十分嚴重,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定社區,不容許案中集體暴力行為,判刑須大力阻嚇,迎頭棒喝,防止案件重演,否則社會需付上慘痛代價。案發時有數以百計人士在場聚集,投擲汽油彈、磚頭等雜物,用竹枝雨傘組成路障,有人縱火,路面多處起火。根據警員供詞現場非常混亂危險,警員需面對猛烈攻勢,又有警員受襲,而現場亦檢獲十九支汽油彈、打火機及弓箭。
王官續指,現場多路段出現大規模暴動,集結人數非常多,遠超警員,多次無視警方警告,持續至少兩小時,重複參與暴力行為。暴動罪成的三被告有備而來,穿黑衣物戴上防護裝備,現場人士準備玻璃樽磚頭弓箭等,視現場為戰場,暴力十分嚴重,致使在場警員需要後退,而對現場警員途人記者等,造成人身安全風險,而且涉案範圍大,覆蓋民居和商店,交通受癱瘓,巴士地鐵停駛。
王官強調,暴動罪成三被告無視警方呼籲,置身現場,二十五歲廚師郭俊明身上另備有三十七條索帶,有需要時用以製造汽油彈,其暴動罪判囚五年兩個月;二十八歲運輸工人丁培基則判囚五年。王官補充二十五歲侍應蔡潤庭與案角色鮮明,行為積極主動,投擲汽油彈造成爆炸,故判囚五年八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方面,郭俊明管有三十七條索帶,可用以製造汽油彈,判監兩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三十五歲補習老師姚俊暉管有剪刀可損壞公物,在大規模暴動下管有七包索帶,與一般情況不可同日而語,終判囚八個月。
五名被告依次為二十五歲廚師郭俊明、三十二歲無業羅煒棟、三十五歲補習老師姚俊暉、二十八歲運輸工人丁培基、二十五歲侍應蔡潤庭,被控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郭俊明、姚俊暉另分別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羅煒棟則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脫。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五六——二○二○。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