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者入「黑名單」 限制商務褫奪榮譽
2021-09-09 00:00
內地刑法雖然有受賄罪、行賄罪,但在司法現實中,行賄罪的處理一般都遵循「從寬」原則,因此受賄者被查處,行賄者往往「隱身」。澎湃特約評論員朱昌俊指出,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無疑將為構建更嚴密的防腐、懲腐體系奠定更堅實的基礎,也是民心所盼。不管是設置行賄人「黑名單」,還是依法加大查處力度,都釋放出一個明確訊號──受賄人、行賄人都不要想着全身而退。
《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由中央紀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意見》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中共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多措並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意見》要求,重點查處五類行為: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中共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
中央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表示,正在建立行賄人「黑名單」,並與其他部門等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進行探索實踐,以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根據行賄所涉領域,要向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監管、司法行政等相關單位通報,由相關單位根據職責許可權依規依法對行賄人作出處理。
《意見》指出,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歷學位等,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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