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八罪成
2021-09-04 00:00
張官裁決時不接納辯方所指有可能錯誤識別二十三歲劉晉旭(圖)的身分,因當時催淚煙仍未散去,警方能清晰辯認他。劉見當日情況混亂仍向二橋方向走去,並穿上護脛、手袖、戴上防毒面罩等如「全副武裝」,阻止警員辨別其身分,行為與他表示欲離開的想法不一致,故判斷他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裁定他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至於同是二十三歲符凱晴及高梓斌、二十歲陳歷釋及二十二歲許貽顓則沒有選擇在示威者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裝束與其他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類同,屬有意圖透過身在現場以鼓勵其他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他們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他們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張官續指,符及許分別攜帶的金屬錘頭、螺絲批及士巴拿藏於背囊及腰包內,物品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亦沒有證據顯示它們與課堂或其他學生活動有關,而當時有人以工具製造路障,故另裁定二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六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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