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案罪成 上訴擇日判

2021-08-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地產經紀在前年十一月二日維園集會當天,被搜出四十八條六吋索帶,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五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他昨到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方爭拗涉案索帶不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所指的「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而律政司則冀法庭考慮立法原意及當時反修例活動的背景,考慮社會變化來演繹法律條文。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押後擇日宣判。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中)的關文渭大律師指,涉案索帶不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所指的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而該條文源於入屋犯法案及綁架案,主要針對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等物,並非針對索帶。而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定涉案索帶可綁起鐵欄,造成大型組合物,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礙交通。但關認為索帶最多只可索起鐵欄以作堵路,鄭官裁定索帶用於「武裝衝突」則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認知,有判刑過重之嫌。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二四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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