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一哥」稱放炸彈 廚師認恐嚇囚22月

2021-07-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五十歲男廚師去年四月,向警務處處長發匿名信,自言已將三十八枚土製炸彈,放置在全港九各區,威脅若警方未能成功檢獲,他將引爆炸彈,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法官李慶年指,被告雖僅以文字表達威嚇,但若深究文字上的內容,其威嚇及逼近程度屬於高,不能以「惡作劇」淡化。若法庭予以輕判,容易造成模仿效應,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乃判被告囚二十二個月。

李官判刑時強調,不同意被告王紹明犯案是「即興」的情緒發泄,直言一般心智成熟的人,儘管是發泄情緒,亦懂得是非黑白,不會把衝動的想法付諸實行。另被告花時間將心中所想寫成信件,並購買郵票寄出,其行為明顯是故意,深思熟慮,早有預謀。

李官指,被告明顯是針對警方作案,目標為警務處的首長及同僚,企圖令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壓。李官強調,一個機構首長每天要作出不同的決定及言論,不能討好每一個人。若每個人因有不滿就動輒訴諸激烈行為,便會禍及整過社會。

李官另不接受被告是因後天「智力缺損」犯案的說法,指辯方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證明,這亦與被告是一名成功的高級廚師的說法相違背,因要成為高級廚師需要相當的智慧及懂得與人相處。另被告在錄取口供時對答如流,更懂得以飲醉酒來淡化事件,李官因而肯定其「不是智力有問題,而是智慧有問題,低估了法律後果,低估了現今郵票的條碼能留下足迹」。

李官最後接納本案也不涉及需要疏散人群及對受害者或其機構有即時運作上的影響。惟本案發生在社會較動盪和暴力的日子,故這種炸彈嚇詐行為罪在公衆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領域上,需要加強阻嚇性,終判其囚二十二個月。

案情指,警方於去年四月二十一日收到一個寄給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的包裹。總督察沈俊彥其後打開包裹,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信中寫道「你終於收到呢份土製炸彈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仲有好大份禮送畀你。我預備咗三十八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某啲地方…派啲黑警同防暴狗去搵晒出黎,畀兩日時間佢哋去搵,搵唔到嘅話,遙控器在我手一撳掣就你哋班黑警玩完」。警方事後透過包裹上的郵資標籤確定被告身分,並在其居所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涉案信件由他撰寫及寄出,但實際上沒有放置任何炸彈,自言只是飲醉酒,因發泄情緒而犯案。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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