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料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2021-07-28 00:00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昨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由委員長栗戰書主持。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八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包括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據本報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商議把內地《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為反擊美國自去年接連宣布無理制裁中港高官,人大常委會在今年六月十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共十六項條文,其中列明「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反制措施包括不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及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國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條文又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劉兆佳分析,如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可讓中央在有需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有系統地、多手段地和強力地反制外國對香港的制裁,及指令香港配合中央的戰略對外國進行反制。他相信,屆時外國對香港制裁時會有多一重顧慮,對香港有一定保護作用,也減少外國通過制裁香港來打擊中國的誘因。
他並指出,由於中央享有制裁外國的決定權,特區政府主要是執行者的角色,他個人認為毋須在本地立法,因為此法比較原則性,而每次反制行動都有不同內容,並且是由中央決定如何做,會因應不同國家、不同情況,才作出不同反制措施。
劉兆佳又向本報解釋,中央立《反外國制裁法》也期望在港的外國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盡力向自己國家游說不要隨便去制裁香港,可避免成「三文治」兩邊受壓。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外交關係非香港自治決定,要跟從中央政策,看看有何法律條文需跟進配合,至於是否需在本地立法,視乎有關條文,現階段而言難說。對於反制裁外國機構及人士,對外資來港投資會否有影響,他相信會有一些憂慮。
人大常委會去年六月底通過《香港國安法》在港頒布實施,美國多次推出涉中港高官制裁名單,受制裁人士即被在港外資銀行取消戶口及信用卡等,例如在名單中的香港國安委主席兼特首林鄭月娥曾透露她需改用現金支薪。中國隨後實施反制措施,把部分美國前官員及組織等列入反制裁名單,今年六月更正式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全面反擊,賦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外國制裁行動作出反制清單,以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反制裁法第十二條更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該條文並規定若有組織或個人違反此一規定,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行為及賠償損失。在下月中會議,料將審議反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實施。消息人士估計,或需再進行本地立法,因原有反制裁法條例在香港較難執行。一旦此法例在香港實施,意味林鄭月娥等受制裁人士屆時可以向制裁她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美國同年八月首次宣布大規模制裁中港高官達十一人,包括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及副主任張曉明、中聯辦主任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等。
但美方不理中國反對,再多次加大制裁名單,警方國安處高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港區人大常委譚耀宗等都上榜。最新在本月,美國財政部再制裁七名中聯辦副主任,指他們需為中國政府打壓香港民主負責,包括陳冬、何靖、盧新寧、仇鴻、譚鐵牛、楊建平和尹宗華。迄今,最少逾四十名中港高官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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