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暴動案 七被告囚三年半至七年

2021-07-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的「七二一」元朗「白衣人」事件,七名男子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成,昨於區域法院分別被重判入獄三年半至七年不等。法官葉佐文狠斥事件乃「無的放矢的集體私刑」,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以「保衞元朗、保衞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須自行執法,「警方淪為配角」,車廂內的人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的白衣人,實際上是非法禁錮。更甚的是有白衣人濫用國旗,將迷你國旗綁在藤條上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市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引起巿民極大恐慌,強調香港乃法治社會,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的刑期。

葉官指,鄧懷琛擔當指揮者角色罪加一等,當時天橋上的黑衣人一律受襲,有人倒地後繼續被打,圍毆現象比比皆是,導致多人受傷,形容此為「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就鄧懷琛面對的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各囚五年,另一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各囚六年,兩組事件的地點及事主不同,理應分期執行,惟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監七年,故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七年,亦是七人之中刑期最重。

針對認罪的林觀良及林啟明,葉官指兩人在大堂施襲後再追至月台,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乘客,同樣是喪失理智地進行無差別施襲,令逾十人多處受傷。兩被告的刑責以七年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均囚四年八個月。

葉官續指,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僅在現場安撫市民,勸喻他們不要與閘外人士衝突,並表示已聯絡警方。當時黑衣人並無打人,直至白衣人發難後,黑衣人才用雨傘擋格或雜物反擲,有年輕人以血肉之軀阻擋。然而,黃英傑未有目擊林卓廷的行為便已下定論責罵對方帶頭搞事,卻無視白衣人暴行,反映他是有預謀到車站偏袒白衣人,判囚三年六個月。

辯方稱鄧英斌隨地拾起一枝棍作為自衞之用,但葉官認為此說法十分牽強,並指鄧英斌作為村長卻沒有阻止白衣人,考慮到他多年的義工服務,酌情扣減至監禁三年九個月。此外,蔡立基雖然未有持棍,但他明顯預期到持棍或藤條的白衣人會使用武力,仍樂於與他們結伴同行,故判囚六年。至於吳偉南當日持棍打人,辯方雖稱他曾在驅趕黑衣人期間暈倒不省人事,惟沒有片段支持該說法,法庭不接納以此作減刑理由,判監四年。

庭上另透露各被告均有案底,分別包括搶劫、藏毒、醉駕,收受外圍,勒索及洗黑錢等,不過葉官坦言,這些記錄不影響本案判刑。有旁聽人士聞判後破口大罵,表示「判刑不公」、「狗法官」。庭外亦有團體拉起橫額、叫口號,批評司法不公,要求重審。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時指,不會就個別案件作評論。

七名被告為電工黃英傑(五十歲)、商人林觀良(五十歲)、商人林啟明(四十五歲)、商人鄧懷琛(六十二歲)、貨車司機吳偉南(五十九歲)、退休人士鄧英斌(六十三歲)及機械技工蔡立基(四十一歲)。

林觀良及林啟明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五人不認罪,經審訊後黃英傑、鄧英斌及蔡立基在元朗站的暴動及有意圖傷害他人兩罪罪成;鄧懷琛及吳偉南的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罪成;鄧懷琛另被控在形點商場及元朗站的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同案另獲判無罪的王志榮,律政司已就法庭對王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八八——二〇一九,七三四、十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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