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暴動 IVE男囚54月 中大女生囚45月
2021-07-22 00:00
李官指,暴動屬嚴重罪行,案發當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中大二號橋的控制權,本案某程度上屬有預謀。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南北交通要道上,示威者早一天已投擲雜物至主要幹道,意圖堵塞道路,對公眾和警員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二號橋一旦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案中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張俊浩及被告鄧希雯參與的暴力程度不同。從片段可見,聚集人群衝擊警方防線及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燒着警員的制服及盾牌。
法庭裁定張曾直接參與這些暴力行為,因此判他監禁四年六個月。至於鄧有足夠時間離開,但卻選擇逗留超過十三分鐘之久,以其衣著及裝備,可判斷她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及使用暴力。惟未有證據證明她曾親身使用暴力,故在量刑上與張有區別,判她監禁三年九個月。
針對張、鄧及被告陳起行共同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官則指案發期間並沒有現時的「口罩令」,當天故意蒙面的人實在太多,有約一百人。他們明顯的意圖就是遮蔽容貌,藉此逃避偵查及追捕,事件由持續了兩個多小時的非法集結,演變為維持了約十三分鐘的暴動。李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曾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乃判囚兩個月。
李官又援引多宗近期示威案例指,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非法人士,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強調縱然被告犯案時仍年輕,但年齡、背景良好等皆非減刑理由。
三名被告分別為二十三歲中大金融系生陳起行、二十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及二十五歲中大中文及教育系女生鄧希雯。至於二十六歲理大生李俊皓早前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六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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