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龔靜儀指承認案情可從輕發落
2021-06-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見圖)回覆查詢指,在香港當一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法對被告的最大好處是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師費或精神去抗辯。當控方接受辯方之建議,同意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必須在法庭「公開承認案情」,及確認願意簽保守行為,法官便可頒令撤銷被告控罪及簽保守行為。
龔大狀指「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上簽字,承諾未來一至三年內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至於新犯的案件,則另有判刑。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認控方的案情內容屬實,這便顯出被告對事件沒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絕承認控方指稱的事實經過 ,堅持自己無錯,當然不能以此方式去處理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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